试析从市民社会看中国公民文化建设

时间:2024-09-16 07:29:12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试析从市民社会看中国公民文化建设

  论文摘要:公民文化是维持和发展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作为缺少公民意识的中国面临着建设公民文化的重任。虽然当前的公民文化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就,但却存在公民教育形式化、市民意识的缺失、无法回避的村民意识等问题。市民杜会理论在中国的兴起为公民文化建设带来了曙光,为当下公民文化建设提供了一个祈的视角。

  公民文化是一种地域型、臣属型和参与型政治态度的合理聚合,它强调政治输人的理性参与,因此是一种参与型复合政治文化。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历程告诉我们:公民文化是维持和发展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对于子民、臣民意识很强的国家来说,培育公民意识,实现政治文化的转型是一项紧迫的任务。著名学者李慎之先生曾深切感叹“千差距,万差距,缺少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发达国家最大的差距”。认识到差距不能解决问题,关键是如何缩小差距。但公民意识的产生和公民文化的培育是政治渐进发展的结果,需要种种有利条件,盲目照搬或一味灌输是注定要失败的。从五四时期的改造“国民性”到现在的公民教育,都在努力培育人们的公民意识,建设公民文化,虽然这些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公民文化建设仍存在诸种问题:公民教育形式化、市民意识的缺失、无法回避的村民意识等。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文章试图从市民社会的视角来看待中国公民文化建设,并为当下公民文化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一、反思中国公民文化建设:现状及问题

  阿尔蒙德在《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一书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民文化”这一概念,论述了公民文化与民主制之间的关系。此后,公民文化成为研究民主政治必不可少的环节。公民意识是公民文化的重要内容,而在中国从古至今便没有公民,更无公民意识。中国人向来不缺乏“臣民意识”,“服从”二字已在潜意识中扎下了根。“当大多数有政治参与强烈要求的中国国民还仅仅具有村民身份和村民意识,当他们的政治‘知觉’里充满的是更高一点的‘臣民理想’,而且这些希望‘当稳奴隶’的臣民意识还与中国特有的‘子民习惯’结合在一起’,这就使他们的实际政治行为还完全是机会主义模式或者是冷漠。作为公民,最起码应具备两种意识,一是“主人”意识,二是“平等”意识。只有具备了这两种意识,公民才会有进一步的政治参与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否则如果当权者缺乏公民意识,就会滥使公权,打死孙志刚,以及“处女缥娟案”、“夫妻看黄碟”等事件,就会继续发生。民缺乏公民意识,就摆脱不了奴蟀意识,把权者当主人,逆来顺受,任打任骂,甚至连自己的生存权都保障不了。因此,中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在一个短时期内培养起公民意识,实现传统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转型。

  对此,阿尔蒙德早就提出:“教育是时间的最明显的代用途径然而正规教育不能传授作为公民文化重要成分的基本社会态度,不能树立社会信赖和信心,不能传播主动性和被动性,参与和疏远,地域民、臣民和参与者取向的奇妙混合。阿尔蒙德的建议是开发其他政治社会化渠道:家庭、工作场所和自愿团体以及现代化、工业化等。

  当然如何建设公民文化没有现成答案,需要各国自己去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公民文化建设有一定的进展。随着市场经济深人人心,人们的维权意识有所苏醒,出现了“熊德明讨薪”、“王海打假”、“村民自治”等现象。然而毕竟这些还只是零星的公民意识“火花”,中国的公民文化建设还存在严重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形式化的公民教育

  完整的公民教育从内容来看,应该包括公民伦理教育和公民权责教育。仅具有良好品行的公民只是被动的公民,要成为主动的公民还必须了解公民的权利,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力,积极地承担监督和参政的责任。公民意识“在本质上必然呈现与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平等、自由为轴心的政治价值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并呈现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的三元内在结构。相比之下,中国的公民教育则成了学校德育的一部分,同时由于缺乏具体要求和实施计划,加上学校德育本身受“应试教育”模式的冲击而未得到真正的重视,学校公民教育也只是成为口号,流于形式。

  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道德教育代替法律教育。过分重视道德教育,用道德评价包容法的评判逐渐模糊了人的主体权利、义务观念。而要实现现代化必须在伦理人格、道德规范中增进法律意识,改变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人格塑造的道德单一性。其次,传统成才观的误导。“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价值观一直制约着中国的教育思想。书统治着学生,分数高是好学生的重要标准,也是迈进好学校的“通行证”。为了取得好的分数,上课要认真听讲、做笔记,考试背笔记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状况遮蔽了人的独立性,萎缩了人的主体性。最后,法律教育的失败。教育中虽然进行了法律知识的普及,但在教育观念中把它演变成了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知识性教育,结果造成学生虽然有法律知识,但缺少法律意识,使法律教育失去了意义。

  (二)缺失的市民意识

  一提起市民意识,很多人会把它和“自私、自利,斤斤计较,个人主义,经济人”等联系起来。其实它还有被人忽视的另一面:理性、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契约意识等,而这些都应该是公民文化中应有的内容。“公民文化是一种复合的政治文化”,阿尔蒙德提醒人们:村民、臣民、公民的结合才会有政治平衡。“在政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文化和习俗仍会持久地存在并发生作用和影响,如村民政治文化使人们与家庭、教堂紧密联系,臣属政治文化使人们对政体更加服从,参与者政治文化则让人们保持对领导人的注意和观察,促使领导层对人民的态度作出积极反应”。从中可以看出,公民文化中应该包含着市民意识。在中国,市民意识也是缺失的,尤其是其中的法律意识、契约意识。生活中有很多人由于缺少契约意识使自己的权益无法伸张,也有人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电影《十七岁的单车》中的主人公“郭连贵”在发现自己被偷的自行车出现之后,第一个念头就是再把它偷回来,但是几经周折,最后主人公只能眼含苦泪扛着被人踩得变形的单车穿过人群……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更重要的是要吸取教训,让更多“郭连贵”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因为只有首先有自我意识,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人们才会主动关心公益,才会有参与意识。很难想象一个连自己正当权益都无法维护的人会有公民意识。

  (三)无法回避的村民意识

  关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学界多有论述,而对中国农民传统政治文化的研究却不多见。有学者认为农民传统政治文化存在着二重性,即对皇权崇拜和疏远的二元情感;逆来顺受与官逼迫民反的矛盾心态;均平与特权观念共存一体的双重人格。有的学者则认为“拜权主义”是农民政治意识的核心。尽管对农民传统政治文化的内容和特征各有理解,但总体看来农民传统政治文化是一种地域型政治文化。但这里笔者要谈的是如何对待农民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村民意识问题,是完全抛弃?还是有所保留?这是在公民文化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在中国,领导们常常“喜欢顺民、仇视刁民”,农民群众也以当“好老百姓”自居。有时干部会说,老百姓是自己的衣食父母,农民又会说部是自己的父母官。其实这些说法都不科学,都带有封建性。作为一个公民应该知道自己享受的全部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要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秋菊打官司》宣扬的就是农民的维权意识,凡事要讨个说法,讨个公道,不再以当“顺民”、“良民”、“子民”为荣。

  毫无疑问,村民意识中的保守、超然于政治等态度无益于公民意识的形成,然而村民意识中也有很多值得保留的东西,比如重感情、讲义气、吃苦耐劳、勤俭等。一位在温州打工的河南青年“李学生”舍己救人的行为何以感动中国?两位七旬夫妇为何靠捡垃圾抚养了四十多个弃婴?正是在他们的意识中有着“情义”二字,有着对生命的尊重,才会让人心灵震颤。因此,在对待村民意识时应该慎重,不可一棍子打死,其中有许多精神是公民文化建设中需要继承的。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使中国传统的子民、臣民意识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公民缺乏社会公德、缺乏公民责任感、缺乏参政议政的监督意识成为中国的普遍现象。为什么中国人缺乏公民意识?有学者指出:中国人缺乏公民意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历史上看,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其次,以家长制为中心的宗法制以及以“五伦”为中心的伦理规范,使中国人的传统社会心理中沉淀下来的是“私民”意识。第三,中国国民没有受到系统的民主和人文精神的熏陶。第四,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这些分析是有道理的,但却忽视了公民文化产生的社会基础。其实在西方民主国家,国家与社会是人类创造并生存于其中的两个最基本的组织体,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是公民意识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前提。换句话来说,相对独立于国家的“市民社会”的存在是培育公民文化产生的苗床。因此,市民社会的兴起为中国公民文化建设带来了希望。

  二、中国公民文化建设的希望: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也是西方语境中的词汇,对于这一概念学界有不同的界定,不过一般都把市民社会作为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一个分析范畴。西方公民文化得以存在主要在于西方市民社会存在这一事实。当然有市民社会,未必产生政治上的民主。但无市民社会支持,必定产生不出政治上的民主。因为,公民文化是以市民社会精神为根基并超越于市民社会精神的现代文化。近代民主就是不断地通过市民社会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民文化而发展起来的。按照现代政治哲学的观点,市民社会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社会组成。其显著特征在于,它是相对于政治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诸如各种民间组织机构、私营企业、个人私生活等。所以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它是指个人、团体按照非强制原则和契约观念进行自主活动,以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交往的相对独立于国家的非政治生活领域。在市民社会生活中,市民可以在日常交往、社会交换、竞争、合作等相互关系领域,维护自己的个人权利,弘扬个性自由和自律精神。因此,市民社会的发展能够提升公民的主体地位,夯实法制的非制度要素,催生公民文化。

【试析从市民社会看中国公民文化建设】相关文章:

试析人本取向的学校精神文化建设初探03-20

试析“权力人”文化建设-企业文化的灵魂03-25

都市民俗舞蹈的社会功能03-17

试析社会诚信与经济发展03-18

浅论市民社会和文化批判03-18

试析农民工市民化意愿与我国城市化道路选择12-27

市民社会的培育是实现法治的基础03-18

试析正视科学知识的社会性03-07

试析知识社会的概念考辨与理论梳理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