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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民文化与社会和谐
论文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公民自治;社会和谐
论文摘要:公民文化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公民文化的发展会对既有的生产关系提出变革要求,从而推动社会进步。公民文化还具有提高公民素质、消解社会矛盾、化解冲突的功能,因而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客观而积极地看待公民文化对于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培育公民文化、促进公民社会成长,积极促进生产关系改革、实现社会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民、公民社会、公民意识与公民文化
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出现了“市民”的概念,“市民”也叫“公民”。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概念,“是一个直接与国家相连并被认为是政治民主的一个关键指标。公民的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未来现代化的水平。”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曾明确指出:“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人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但是,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实践出发,扬弃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念,唯物而科学地揭示了公民社会的本质。“市民社会并非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和交换或从根本上说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引起社会利益的分化,私人利益因此产生,并形成群体利益,最典型的群体利益就是阶级利益,政治国家在阶级利益分化的过程中产生,市民社会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分离和对立的过程中产生了。“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从生产和交换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的目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个人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共同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这种人的目的性在市民社会体现为人权,在政治国家则体现为公民权。所谓人权即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如自由、平等、人身安全、财产等);所谓公民权则是指作为政治国家成员的个人权利即参与政治共同体的权利。人权和公民权正是人的目的性的具体体现。
公民在处理个人与国家事务及其关系的过程中形成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即民众对自己在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所处的地位的认识,在认知上对其自身公民角色的了解;在情感上对国家和特定社群的认同,懂得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奉行有序参与、平等节制、妥协宽容的理性议事规则。“公民意识,是民主意识与法律意识在国家活动领域为主的宏观范围内交融整合而成的特殊社会意识,是作为公民这个共同的社会角色对社会生活自觉的心理活动,是人的纪律意识、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的综合反映。体现为公民在自身权利的认识和觉醒,对法律权威性的承认和尊崇,对法治理性的崇敬和追求。”
公民意识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升格为公民文化。公民文化是从一定的思想文化环境和经济环境中生长出来,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地积淀于人们心理层面上的政治态度和价值取向,是政治系统及其运作层面的观念依托。
二、公民文化与社会和谐的内在一致性
公民文化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的现代文化,它标志着人的主体性增强的存在状态。公民文化通常具备的特征有:1)公民文化有助于促使个人主体性增强,个人作为公民文化的主体,可以自主自愿参与社会生活管理,公民个人的权利不会因公共权利(社会或国家意志)而受到减损;2)公民文化具有包容性,它容许多样化的个人生活方式,允许存在各种社团组织,容忍异己思想的存在;3)公民文化自我纠错能力强,它因意识形态色彩不浓而传播渠道不受干预,它具有自我传播、自我批判、自我扬弃的能力;4)公民文化天生具有平等性,市场经济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自由平等交往的产物。它与生俱来带有公平、协商、契约元素,而平等交往与法治精神是市场经济得以持续繁荣的最高准则,植根于市场经济的公民文化,其生存和传播是以平等、契约为其生命力的。
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理念的市场交换原则,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让资源自由配置、自由流动,有利于减少盲目性,有利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和国家意识形态在各自所属的“第一性”、“第二性”领域发挥其作用与反作用;有利于促使市场经济回归到由契约、平等、自由主导的轨道上来;有利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各归其位、各行其职;有利于公民成为社会舞台的演员和导演,公民文化成为舞台的主旋律。真正实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非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市民或公民社会的出现和发展,正是以各种契约形式规范公民活动并影响政府行为的。而公民社会、公民理念、公民文化在起源上与契约精神是相吻合的。它们的存在和演进都是以人类的生存、生活为旨趣的。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目标为考量维度的人类文明的持续问题,同样是公民社会、公民文化的价值旨趣。
以契约和法律规范为处事准则、以社会和谐为价值核心的公民社会,其建构和谐社会的目标不是外力所强加的,而是产生于公民社会、公民文化的内在必然性,是自由、平等、协商的产物与要求,是公民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主动建构的产物,是内生性和谐。在内生性和谐中,和谐由生产过程引起,在公民社会成员的相互关系中形成、发展、并在公民文化中不断丰富,是由内而外的和谐。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发展过程出现的矛盾被迫做出让步,而由生产关系到生产力、由上层建筑到经济基础做出的调整,是外生性和谐。外生性和谐是源于解决生产过程的矛盾,源于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各种抵悟的需要、由国家、政府作为主体出面而发展起来的由外而内的化解矛盾、建构和谐社会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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