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程序的功能

时间:2024-09-15 07:56:14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证据开示程序的功能

第一章一、证据开示的概念
在英美国家中,“证据开示”(discovery)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做准备。[1]现在,一般认为,证据开示又被叫作证据展示、证据先悉和证据交换,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或审判过程,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之间开示各自控制或掌握的诉讼证据和与之有关资料的一种制度。证据开示的目的在于使指控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把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全部或部分开示给辩护方;辩护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应把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全部或部分开示给控方。
二、证据开示的功能
证据开示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形成争点。证据开示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双方证据的公开和披露,使双方争议的焦点揭示出来,而法官通过整理争点,使庭审中双方的对抗活动紧紧围绕争点而进行,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庭审将不再进行审理,这就有利于加快庭审的进程,实现诉讼的高效化。其次是防止“伏击审判”的发生。通过证据开示程序,控辩双方就各自所掌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信息交换,这就给了双方当事人准备证据答辩的时间和便利,防止诉讼一方在法庭审理时才出示相关证据,给对方以证据伏击。
(一)证据开示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又称“司法结果公正”,是指诉讼活动对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案件事实的发生是过去的,有着不可恢复的特点。因此对其认定只能凭靠证据。开示证据有利于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以明辩其真伪;有利于双方做好充分的庭审对抗准备;有利于质证过程中的有的放矢和充分展开;有利于审判持续集中地进行。只有建立在这些理性活动的基础之上,案件的真实才能被发现。相反,缺乏庭前的证据展示,整个刑事审判活动便会“蜕变成一种纯粹依靠当事人的诉讼技巧而取胜的类似于竞技场的竞技”,[1]证据中隐藏的疑点难以得到充分的质证,证据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将大打折扣,从而影响实体内容的公正。
(二)证据开示与程序公正
1.证据开示与平等对抗
平等对抗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内容。程序公正,是指司法程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价值标准和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公正是程序的内在价值,是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增进判决的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以维护的价值。也就是说,它要求诉讼双方通过行使程序权利、履行程序义务,参与到诉讼中来,并在与对方激烈地辩论过程中表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同时要求法官中立听审,居中裁判,兼听则明,使正义能够得以真正的实现。证据开示制度使得诉讼双方通过在开庭之前开示证据,能够在法定的正常程序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在享有要求对方开示证据权利的同时,实现证据信息共享,从而基于对对方证据的了解进行充分的准备,并与对方展开激烈的辩论,形成有效的对抗。所以,证据开示制度具有为诉讼双方提供充分对抗机会,以保障程序公正的作用。
2.证据开示与平等武装
平等武装的要求之一就是保证控辩双方诉讼武器的平等。在刑事案件中,控方为国家专门机关之一,有着辩方无可比拟的资源优势,其获取证据的来源广,难度小,数量多,质量高。同时,辩护方由于辩护职责的压力和个人利益的驱动,往往也能发现一些对案件有重大影响且不为控方所知的信息。控方承担主要开示义务的证据开示制度的设定,正是平等武装思想的体现。因为证据开示正是增强辩方防御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证据开示,一方面,辩方可以了解控方掌握的于己不利的证据;另一方面,还可以获得自己未掌握控方掌握的于己有利的证据,从而有利于弥补辩方调查取证能力的不足,实现控辩双方诉讼资源配置上的平衡,促进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实行对抗。[2]
(三)证据开示与诉讼效率
1.诉讼效率
与公正一样,效率也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那种无视诉讼经济性的诉讼制度是不可取的。在刑事诉讼中,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必须符合一定的经济理性。刑事诉讼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诉讼活动在一开始便需要投入成本、支出各种费用。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就必须考虑诉讼过程中的经济理性问题,即如何通过一种合理科学的程序运作方式以较低的诉讼成本获得较高的诉讼效率,这就要求制度设计者科学设计诉讼程序,有效节约诉讼成本,尽量提高诉讼效率。
其次,刑事诉讼结果的实现必须满足权益主体对诉讼效率的期望和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不论是控辩双方还是法院都希望以较高的诉讼效率得出诉讼结果。对受害人来说,经过很长的诉讼期间才得出诉讼结果,那么即使诉讼结果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也不能称之为公正的结局。因为“迟来的正义已非正义”。对法院来说,诉讼的拖延会造成法院各种司法资源的无谓浪费,法院以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根本无法应付旷日持久的诉讼拖累。况且,诉讼的过分拖延,将会使人们对法院的公正产生怀疑,也是形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2.诉讼效率与证据开示
刑事诉讼效率增长的途径之一即可通过缩减诉讼成本来实现。缩减诉讼成本可通过缩减刑事诉讼周期、减少诉讼资源浪费等方式实现。证据开示制度的效率价值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理解:就社会总体诉讼而言,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侦查机关利用国家侦查设施取得的证据,既可以为控诉方使用,也可以为辩护方使用,相对于抗辩双方各自独立地开展调查工作,减少了社会总耗费,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就单个诉讼而言,通过证据开示制度,明确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控辩双方作好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保证诉讼顺利、高效地进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不必在庭审时纠缠,提高了庭审效率。在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国家,充分的证据开示还可以促进案件的庭外解决,从根本上节省了审判的费用。论文出处(作者):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国外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证据开示程序的功能】相关文章:

我国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现状分析03-21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03-21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开示程序03-21

国外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03-21

关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探讨03-22

数字证据的程序法定位03-18

浅析审判监督程序中“新的证据”01-09

构建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制度之探讨03-23

普通程序简易化与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得失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