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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机制在职工持股中的应用
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业已证明,职工持股是国内外企业优化产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选择。在国外职工持股制度已经比较健全和成熟,但在我国,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及国企改革的复杂性,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表现出诸多问题。随着我国《信托法》的出台实施,信托机制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想的思路和可行的方法。一、我国职工持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持股的途径基本上是通过职工个人、职工持股会或成立壳公司作为主体来持股。以上存在形式中,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是其中较为规范的形式。这种形式最早产生和普遍存在于外经贸企业的职工持股改制中,并形成了一个管理办法。但是,该办法因民政部于1999暂停职工持股会社团法人登记的决定而告暂告结束。
由于我国有关职工持股的宏观政策和法规体系尚未形成,在实际操作中,这四种持股方式从形式、内容和程序上都存在诸多的问题:
1、个人直接持股的问题。个人直接持股人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超过50人,并且如果持股人员众多,会造成企业实质上的管理不到位。另外企业管理权人为分割,对职工不能产生激励效力。
2、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问题。2000年12月,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进一步指出“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职工持股会没有法律地位,无法作为一个企业发起人,参与企业的发起设立。自99年民政部停止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股东超过50人时,无法回避公司法的限制;并且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社团法人身份与职工持股的赢利动机相矛盾。工会是一种政治组织,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机构。而职工持股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这就与《工会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这也是民政部停办职工持股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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