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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心城市粮食流通系统的协同管理
一、我国中心城市粮食流通模式
中心城市的粮食流通模式(见图1)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粮食供销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消费需求的改变不断完善和创新。中心城市的粮食流通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上,以方便群众生活、保证人民的生活质量为原则,不断提高粮油制品的安全性,丰富其种类和供应渠道;通过粮食深加工和供应链的延伸来分担家庭厨房劳动,从而完善中心城市的粮食供应保障体系。
流通主体共17个,分别为:(1)种子公司;(2)化肥、农药等生产企业;(3)信息、技术中介公司;(4)合同农户;(5)种植公司;(6)主产区;(7)国有粮食储备库;(8)国有控股企业;(9)民营控股或独资企业;(10)外资控股或独资企业;(11)粮食加工企业;(12)超市;(13)粮油专营店;(14)单位食堂;(15)餐饮业;(16)终端消费者;(17)工业用粮企业。
流通市场共5类,图1中用A、B、C、D、E 5个虚线框表示,分别为粮食初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期货市场、粮食高级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其中,粮食高级批发市场以现代物流为特征,是粮食集运和发放的流通核心。用虚线表明:首先,市场主体不确定,是一个动态集合;其次,不是每个市场都是必须的流通程序。这些流通市场既是商品的聚集地,又是分散地。整个流通过程的实现,既可经过也可不经过某个流通市场,既可经过其中一个也可经过全部流通市场。
粮食流通渠道从1至17共17条,不仅表现为从生产领域向流通领域的转移,更表现为由16、17终端渠道向生产领域的拉动。
二、我国中心城市粮食流通系统的协同管理
(一)基本原理
协同学源于希腊文,起初只限于研究非平衡开放系统在实践和空间方面的有序,而后哈肯吸收多种相关理论总结出:一切开放的自然或社会系统,都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呈现出非平衡的有序结构,都可以应用协同学理论。现在协同学理论已经被运用于研究社会范畴的复杂系统,而中心城市的粮食流通体系正是社会范畴的开放的复杂系统,它拥有着结构和秩序,协同理论可以作为探索粮食流通体系复杂系统结构和秩序的有效手段。
首先,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具有自组织协同。整个流通体系按“自组织”的方式形成,在现有结构下按照一定规则运行,整体运作表现为“有序”。流通体系在组织结构上是一种“虚拟”的形式,农户、中转机构、粮食加工企业、配送公司、零售商等,在“双赢”因素驱使下,会自发地加入到围绕着核心企业所形成的链条上,构成一个较大范围的“虚拟企业”。粮食流通体系一经形成,就具有了拥有自身本质规律的结构,即是一种自组织化了的结构。这种自组织属于社会范围内的一种自发现象,当内外环境变化时,无需外力干扰,系统会通过自我协同以适应环境变化,进而达到有序状态。这就是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的自组织协同。
其次,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具有被组织性。尽管从整体层而看,中心城市的粮食流通体系具有自组织性,系统会主动进行动态调节,使得整个体系朝着新环境的要求方向发展。但是节点上的企业存在着对利益的不同追求、对风险管理认识的偏差、管理能力的差异等,这些都可能导致流通体系内不协调因素产生。因此,从粮食流通体系的局部层面来看,节点上的企业以及流通环境需要以规则来约束和控制,这就是粮食流通体系被组织的一面。约束和控制是被组织方式,也是流通体系走向有序或高级有序的有效手段。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协同管理的层次和具体内容如图2所示。
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纵横延伸的网络系统,它既存在各环节企业间的竞争,更强调流通体系内各环节的协同运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各环节的“无缝对接”和整个中心城市的粮食流通体系协调运转。
(二)序参量的定性求解
协同学把系统的有序或高级有序的方式称为“自组织”,把影响系统有序的关键因素称为序参量,非关键因素称为控制参量。序参量支配着各子系统的行为,又为各子系统所支持,它们之间的协同竞争通过各子系统的相互作用表现出来,从而影响和决定系统自组织的程度和方向,进而决定系统的有序程度。
中心城市的粮食流通体系作为一个自组织系统,会受到来自系统内外部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因素会越来越明显地主宰着整个体系演变的方向,这就是序参量。粮食流通体系具有对序参量“适应”和“选择”的能动性。节点企业会主动调整与合作,使得有利序参量增长和发展,而不良序参量被减弱和同化,从而实现流通体系与环境之间、各环节企业之间的协同。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协同管理思想就是科学地寻找支配系统发展演变的序参量,促使系统达成新的更高的有序。基于探索图的序参量定性求解如图3所示。
探索图是在征求多方意见的情况下分层次描绘的。经过多次反复地归纳整理,最终得出了意见相对集中的一种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协调运作影响因素探索图,该图清晰地描绘了影响系统协同运作的多种因素、主要表现和层次关系。在这些影响因素中,经济发展水平、政策法规、信息技术发展和企业竞争属于外部环境因素或宏观序参量,而非本研究的序参量,在这里职能作为控制参量反应在系统自组织过程中。
其中,城市物流瓶颈、节点企业信息共享程度、粮食流通主体成熟度和合作忠诚度是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的节点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对流通体系协同运作起支配作用的影响因素,即为中心城市粮食流通体系的序参量。
(三)被组织策略的实施
被组织是指通过改变对序参量有导向作用的控制参量,对序参量施加外部压力的一种手段。结合图3分析得到的控制参量,通过这种改变,可以弱化不良序参量的不良性程度,增强良性序参量的良性程度,促使系统产生有效的自组织,达成系统协同运作的理想效果。
1、完善市场体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和消费。目前我国中心城市粮食市场流通功能不健全、机制不完善,流通能力制约着供求平衡。中心城市粮食流通初步形成了由粮食收储加工点、粮食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及居民区粮店组成的“粮食流通网”,但明显具有初级市场特性。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并且市场运作时间不长,中心城市的粮食市场从空间布局到功能发挥、从体制机制到交易手段仍较落后。因此,必须推进粮食流通全面市场化,实现粮食购销的市场化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实现粮食市场多渠道,形成多元化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粮食流通和公平竞争的新机制,让市场真正起到引导生产和消费的作用。
2、转变经营理念,创新粮油制品流通渠道。粮食企业应当认识到,要快速增加农产品的总附加值,必须大力发展流通加工的同时发展专业化生产,初加工和深加工相结合,特别是对一些价格比较低的初级产品进行深加工,协同管理产业链和价值链,提高位于价值链高端的战略性增值环节的发展水平。同时,创新流通渠道,在中心城市实现经营连锁化和配送集中化,这是在城市提高粮食流通能力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3、依托龙头企业,实现连锁经营规模化和品牌化。首先要积极培育中心城市粮食连锁经营主体,可结合龙头企业、国有粮店改革的具体情况来培育连锁经营主体。其次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上联市场、下联生产基地和农户,有品牌、有市场的良好条件,引导它们通过开设直销店、连锁店等形式,不断壮大连锁网络,将更多的名特优新产品推向市场,打响品牌。再次要积极引导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等方式,带动连锁经营,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
4、完善流通立法,确保粮食依法流通。尽管国家颁布实施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但多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仍政企不分,沿袭部门化的微观管理、直接管理,职能转变滞后。加之执法刚起步,执法体系尚没有完全建立,对粮食流通体系的形成、规范、发展,还缺乏配套的强有力的政策、制度支撑。因此,国家要尽快完善流通配套立法,出台规范各级市场、交易公平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粮食流通步入健全的法制轨道。中央和地方应制订和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建立各级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公开发布制和不合格产品就地销毁制度,保证农产品依法流通和安全流通。
(四)瓶颈问题及解决对策
1、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协同运作的效率。市场信息化建设滞后,中心城市粮食生产与消费之间、区域之间的信息不能及时可靠地传递和共享,使粮食流通体系运转的组织程度低。另一方面,由于粮食流通信息不灵敏,反应滞后,会影响决策的有效性。以电子商务为例,调查结果显示粮食行业中36%的业务量都受到电子商务的影响(见表1),这一比例仅次于金融服务业。因此,中心城市粮食主管部门要建立快速、准确、有效的信息传播网络;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并建立信息中介组织;加强城市各网点信息市场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监控问题探索机制;大力培训信息化管理人才。
2、各环节企业间缺乏协同运作的动力。在这个复杂的流通体系中,一方面,流通主体不够成熟、组织化程度低,缺少主动协作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各节点企业是独立运作主体,不同的经营理念、价值取向及有限理性边界等使得企业之间缺乏协作动力,甚至会出现企业个体行为与整个流通体系的总目标冲突的情况。因此,在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引导企业协作的同时,必须完善中心城市的市场机制,使粮食企业真正受益于整个流通体系的协同运作,只有整体协同为企业带来收益、降低其运营成本时,企业才会有积极性主动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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