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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代销的纳税筹划
在代销业务中,一些受托方虽然和委托方签订了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合同,但往往在实际代销时又单方面加价销售,造成代销行为既非收取手续费方式又非视同买断方式,不仅无法按照《制度》规定的常规程序进行会计处理,而且在税收上也容易产生分歧。有一种观点认为,受托方单方面加价销售代销货物的加价部分需缴纳营业税,即受托方计缴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除了代销合同所约定的代销手续费以外,还要加上自行加价的部分。其理由是:根据营业税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营业额应包括经营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加价代销本质上仍属于代销业务,在代销业务中取得的利益均属于代销业务收入,所以,其加价所得应作为代销手续费的组成部分一并缴纳营业税。由于对外销售的货物又必须视同销售全额计缴增值税,这就使得加价部分既负担了增值税,又负担了营业税,一些纳税人因此税负过重而怨声载道,但却不知道这样纳税究竟错在那里。为此,笔者结合案例介绍加价代销行为的纳税筹划。 一、实务案例 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12月初,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电视机10台,代销合同约定,每台销售价格为2340元(不含税价为2000元),每销售一台,A公司支付B公司100元代销手续费。但是B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到2440元(含税价),即将每台电视机的零售价提高了100元。至12月末,B公司销售完10台电视机并向A公司开具了收取1000元手续费的结算发票,同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销货款22400元汇至A公司。 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按接收价核算): 1.12月初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加价代销的纳税筹划】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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