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时间:2024-09-30 07:13:58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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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销项、进项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销项税额的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特殊行为征税的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本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关于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3、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概念是相对于进项税额来说的,定义销项税额是为了区别于应纳税额。在没有依法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项税额不等于应纳税额。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不一定是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无进项税额,所以销项税额等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应税销售额具体包括以下:

  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

  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其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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