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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为增值额,在实行过程中采用税款抵扣,即按流转额全额课税,但对纳税人购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其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的确认及帐务处理 由于销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因此销项税额的确认就归于销售额的确认问题,总的原则为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1.1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具体确定为以下几种: 1.采用预收货款,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4.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相应帐务处理为: 借:预收帐款/应收帐款/银行存款【增值税进项、销项税额的确认及会计处理】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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