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税务听证的四方面区别

时间:2024-10-31 00:56:54 财税毕业论文

两种税务听证的四方面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听证有两种,其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如《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公告,并举行听证。其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均为此类。

【两种税务听证的四方面区别】相关文章:

批捕听证程序初探02-28

试论建立内部审计听证制度03-24

西方现代美学话语转换的四个方面02-28

程序性争议的庭前听证程序03-02

儒学与两种自由概念03-19

论城乡规划中听证制度的建立03-20

两种储冰优点之结合03-21

参考文献与注释的区别02-24

应从四方面细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12-09

论营销和推销的区别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