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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关税的有效保护
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战略选择。世贸组织的多边规则对各国实现内外均衡有一定的约束,如关税是世贸组织合法的调控和保护手段,而非关税措施受到世贸组织的严格限制。为了更好地参与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趋利避害,我国进行关税制度改革和关税减让的调整势在必行。但是,一方面我国要降低关税水平,以积极姿态参与全球及地区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作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我国又不得不在今后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以关税为手段,采取适当的贸易保护措施,扶持、培育我国的战略产业。要处理好我国关税制度改革面临的两难选择,关键在于能否在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使关税政策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一、关税有效保护理论 衡量关税对一国经济的保护程度主要有两个指标:名义关税率与实际关税率。名义关税率指的是对某一产品征收的税率,它必将提高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这一方面保护了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为其带来超额收益;另一方面,却加重了以该进口产品为中间投入品的其他产品生产者的负担。实际关税率是一国对进口商品实际征收的关税率,用当年该国实际征收的关税额除以当年的实际进口额得出。现代有效保护理论认为,一种产品的实际保护程度由该产品的名义关税水平和其生产所需中间投入品的关税水平共同决定,因而名义保护率和实际保护率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我们必须区分二者。而有效关税保护率充分考虑了对投入品所征关税导致的保护水平的变化,准确地衡量了一国整套关税结构对本国某产业的实际保护程度,其被定义为征收关税后单位产品附加价值的增加率。 其中,ERP[,j]为进口国产品j的有效保护率,t[,j]为最终产品j的名义保护率,t[,i]为产品j的各种进口投入品的关税税率,a[,ij]为各项投入品占产品j的产出值的比重。 从上式可见,有效保护率是三个变量的函数。 从有效保护率概念中很容易导出这样几个值得重视的结论:首先,一国可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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