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及规避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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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税务风险及规避初探

[关键词]集团;税务筹划;风险;规避
[摘要]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有风险包括风险、行政执法风险、风险、信誉风险和心理风险。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可通过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进行规避,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应合乎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注重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搞好企业集团与税收管理者的关系等措施可让企业集团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
Initially search the risk and dodges of the enterprise group tax planning
Key Word:Enterprise Group; Tax planning ;Risk ;dodges
Abstract: Risk of the enterprise group tax planning including the legal risk,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risk, the economical risk, the prestige risk and the psychological risk in does not violate the tax law under the premise and obtains the tax affairs institution the approval, may construct the effective risk early warning system to dodge, the enterprise group tax planning to be supposed to conform with the tax policy and the industrial policy guidance, the attention enterprise group tax planning has the comprehensive , persists the cost benefit principle ,enterprise group does well with tax revenue superintendent's measure and so on, may let the enterprise group tax payment disbursement be small and the capital income maximization.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是企业集团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是企业集团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税务筹划所取得的收益是合法收益。企业集团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的行为。然而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是一门十分复杂的实践技术,其在给企业集团带来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蕴涵着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任其发生而不加以规避与控制,势必有悖于税务筹划的初衷,其结果可能是以节税目的为开始,却以遭受更大的损失而告终。
一、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
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之一,即法律赋予纳税义务人有包含了对其经济利益保护的自保权,而纳税义务人有权对自己的纳税事务在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之内进行必要的筹划权。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都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之一,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表现为税收征管法中赋予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在税收征管中“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的规定;还由于税收征管中对纳税人规定有纳税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就必然存在风险。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是企业集团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针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支出。包括:法律风险、行政执法风险、经济风险、信誉风险风和心理风险 。
(一)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法律风险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法律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税务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补缴税款的法律义务和偷逃税的法律责任。如果企业集团在现有条件中只有其中主要条件或大部分条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要对部分经营活动从形式上进行变通或从政策的选择上来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如果变通或选择的“度”把握不当, 企业集团就有可能为此就要承担追缴税款、加处滞纳金和罚金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严格意义上的税务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部门的认可。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由于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换句话说,即使是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以查处。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三)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经济风险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经济风险是企业集团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使发生的纳税筹划成本付之东流,可能要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现金流出和无形之中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失败或目标落空,请专业人员制定筹划方案支出代理费,企业内部筹划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公关协调费用支出及为满足税收优惠规定而增加的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等的筹划成本将无法收回;为此还要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金的支出;至于无形之中造成的精神损失也无法计量。
(四)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信誉诚信风险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信誉诚信风险是企业集团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承担的信用危机和名誉损失。如果企业集团曾经有过偷逃税行为,又被税务机关查实认定为偷逃税,可能被贴上有或不讲诚信的标签,导致税务机关对其更加严格和频繁的稽查,加上苛刻的纳税申报条件及程序,企业集团就会因此而付出额外的代价,严重的还会其生产经营活动及市场份额。一些企业集团以假合资形式和假高企业进行的“避税”行为被暴光查处后,发生了诚信危机,其产品的销售额发生急剧下降;又如有些国家以纳税人是否发生过偷逃税行为为标准,采用不同的纳税申报单颜色,实行黄色申报和蓝色申报。常言道:“金杯银杯不如口碑”。良好的信誉诚信是企业集团的无形财富与生存之本。树立良好信誉诚信,只能靠企业集团诚实不欺,恪守信用,常年的日积月累。不讲信用则害人害己,最终被所抛弃。
(五)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心理风险
税收筹划心理风险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时,所面临其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在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信誉诚信风险的情况下,方案筹划人由此而承受的心理负担和精神折磨。常言道“做贼心虚”,由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和偷逃税行为有承担经济、法律和信誉诚信风险的可能,每当纳税申报或每到税务稽查之时,害怕税务机关发现其破绽,或平时害怕内部人举报,纳税人总是提心吊胆,担惊受怕,遭受精神上的折磨。
二、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分析
实际中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其具体方面如下:
(一)政策的变化
企业税务筹划活动都与国家政策高度相关,国家政策分析是税务筹划活动的一个基本前提。由于国家政策具有时空性,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日益显现出来。为了适应改变了的经济环境,旧的政策必须不断地取消或改变,新的政策不断推出,因此一些政府政策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这样国家政策变化很容易引起税务筹划的失败。
(二)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
严格地讲,税务筹划应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的要求和规定开展税务筹划。但是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税务筹划方案究竟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和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序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筹划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税法精神,税务机关将会视其为避税或偷逃税。
(三)集团活动的变化
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任何税务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为载体制定的。企业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是依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税收政策有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企业要获取某项税收利益,必须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往往制约着企业经营的灵活性。同时企业税务筹划不仅受到内部管理决策的制约,还受到外部环境的,而外部环境是企业内部管理决策难以改变的。一旦企业预期经营活动发生变化,如投资对象、地点、企业组织形式、资产负债比例、存货计价方法、收入实现时点、利润分配方式等某一方面发生变化,企业就会失去享受税收优惠和税收利益的必要特征和条件,导致筹划结果与企业主观预期存在偏差。
(四)投资扭曲行为
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是税收的中立性,纳税人不会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已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纳税人却因税收因素而放弃最优的A方案而改为次优的B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而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成本的投资扭曲行为。这种行为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说,税收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行为越强,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五)经营损益的变化
政府课税体现对企业已得利益的分享,而并未承诺相应比例经营损失的责任,尽管税法规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补偿前期发生的经营亏损。这样双方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企业不署名的“合伙者”,企业盈利,政府通过征税获取一部分;企业亏损,政府因允许企业延期弥补亏损。但这是以企业在以后限定期限间内拥有充分获利能力为假定前提的,否则,一切风险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即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由于已纳税款不能返还,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税款是预缴,企业税负也就相对加重。
除上述原因外还有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税务行政执法偏差,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执行不到位及税务筹划具有主观性。它们都会给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带来风险,需要我们制定具体措施进行规避。
三、企业集团税务筹划风险的规避措施
由于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目的的特殊性,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规避和控制的。当然风险也是机会点,筹划人应当主动出击,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各种损失和成本的支出,趋利避害,为我所用。
(一)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
无论是从事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员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都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警惕性。 我们应当意识到,由于税务筹划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集团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税务筹划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而且每个税务筹划方案并不是尽善尽美的,随时都会发生筹划失败的风险。当然,从筹划的实效性看,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还远远不够。企业集团中的企业间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设备,建立一套、快捷的税务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 。风险预警系统的设置如下:收集大量与企业集团投资、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变动情况,税务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情况, 投资扭曲行为的情况, 经营损益的变化情况,企业集团活动的变化情况,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的情况,税务行政执法偏差的情况,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执行不到位情况及税务筹划具有主观性的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引起的金额偏差分别设为Xi (i=1,2,3,4,5,6,7,8,9),它们在整个系统中占的权数分别为Pi(i=1,2,3,4,5,6,7,8,9);然后求其期望值E(X)= Xi × Pi ,方差R2=∑[Xi-E(X)]×Pi ,标准离差率V=R/ E(X),对其进行统计,比较,并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标杆企业的税务筹划进行比较分析,看是否达预警线。然后对症下药,制定有效的措施,遏制风险的发生。
(二)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应合乎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导向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和衡量税务筹划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是企业集团税务筹划不违法。在实际操作时,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和产业政策,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和产业政策的调整。也可同该国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多接触,可获得自己有用的信息例如文件准备、法律程序、执法情况、惯例、未来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趋势 或者主动与本国著名高校和院合作搞研发,这样可以获得先进技术又随时符合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导向,因为这里面许多专家是国家政策的建言者或政策制定者,他们通晓国家政策并可以给企业集团献计献策,使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图,防止陷入税收优惠、投资并购优惠的陷阱。
(三)注重企业集团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
从本质上来说,税务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应着眼于企业集团整体税基的降低和平衡企业集团各企业间税负,而不是个别企业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由于各税种的税基相互关联和各企业间业绩考核的缘故,各税种间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某种个税税基的缩减可能会致使其他税种税基的扩张;加上企业集团各企业间又不愿放弃已得的利益,如处理不当,很容易产生内耗,多生出没必要的成本。因而税收筹划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和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也要考虑平衡企业集团各企业间税负。其次,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集团的全部经济利益,例如某一项目投资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企业集团整体利益的增加。如果由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因此,企业集团开展税务筹划应综合考虑,全面权衡,不能为筹划而筹划。
(四)坚持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集团在实施某一项筹划方案时,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而产生机会成本。因此,税务筹划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又要考虑机会成本。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得的利益时,该项税务筹划方案才可行和可接受的。
(五)搞好企业集团与税收管理者的关系
同税收管理者搞好关系对于纳税人有特别的意义,这种意义在于税收管理者在执法中有“自由裁量权”即在税法规定尚无力顾及的地方、在税法规定偏于原则性的领域、在税法规定有一定弹性幅度的区间和在特定的场合下税收管理者有其特定的管理威严,企业集团谋求这种威严为我所用。此外, 税收管理者每每在制定一些具体的税收管理制度、办法、措施时,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特别向有影响力的企业集团 “讨教”。适时提出对税收管理者有建设性的建议会增强征纳双方的好感,从而使企业集团在竞争中获得优势。或者主动出击,由于企业集团是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组织,具有一定的经济功能和职能,企业集团的兴衰对当地产生一定影响,特别是高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集团(电力企业,通信企业、企业、生物制药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培训当地政府官员,使其游说政府制定有利于企业集团的政策。这样可以赢得当地政府的好感,又可使自己的技术得到广泛同时很快的打开市场。摩托罗拉集团就是一个明证,他培训了的政府官员同时赢得当地的好感,为其以后在中国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契机同时赢得税收的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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