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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所得税征纳方式的理性思考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纳方式存在的缺陷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9月开征至今已有20多个年头,经过多年来的探索、改革和尝试,这一税种的征收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征管力度得到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国民的健康和公共事业的快速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毋庸讳言,从实际实施的情况来看,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征纳模式还是征纳均还存在一些缺陷:
1.不利于国民纳税意识的提高。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所得应纳税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这个规定有利于通过税源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从源头上控制个人所得税流失。但其负面是将个人所得税流失责任更多地归咎为扣缴义务人,导致我国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过多地依赖支付单位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由支付单位包揽,纳税人无需同税务部门联络、无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也拿不到税票证明,造成纳税人被动纳税,根本不了解税法和纳税方式,更没有把纳税作为一种应尽义务,不利于纳税意识的提高。
2.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复杂化造成税基的复杂化,税负不公平越来越明显。
(1)收入单一与收入多元化的税负不同。通常情况下,收入来源越单一,税负越重;收入来源越多,偷逃税也越多。如:月收入均为4 000元的两个纳税义务人,一人供职于一个单位,每月发放薪水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 000-800)×15%-125=355(元)。而另一人则供职于5个单位,每个单位的薪水收入均为800元,每月发放薪水时5个单位由于无法掌握其隐性收入均不代为扣缴,实际税负为零。
(2)收入时间差异导致税负不同。对于两个年收入相同的纳税义务人来说,由于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同,其税负也就不同。每月收入均衡者税负较轻,每月收入不均衡者税负较重,而且各月收入不均衡程度越大,税负越重。如:两个年收入均为60 000元的纳税人,一人每月收入均衡(均为5 000元),则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5 000-800)×15%-125]×12=6 060(元)。而另一人每月收入不均衡,1 ~ 11月每月收入800元,12月一次性取得工资及奖金51 200元,则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51 200-800)×30%-3 375=11 745(元),两者相差高达5 685元。
(3)不同性质的收入税负不同。由于按月和按年纳税的应税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次纳税的应税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一定数额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其边际税率要高于采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所得,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其边际税率也越高,税负越重;反之,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一定数额时,采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所得其边际税率就高,税负也重。如:某人一次性取得劳务报酬4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 000×(1-20%)×30%-2 000=7 600(元),而同等数额的当月工薪所得,则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为:(40 000-800)×25%-1 375=8 425(元),尽管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了加成征收,但其税负仍低于工薪所得。
3.对收入监控不力。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粗放型的征收方式,对纳税人基本情况没有详细的登记,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对个人纳税的机管理,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于易监控和管理的应税所得项目,对于来源分散、不固定的以及隐蔽性收入,因缺少化的征管手段,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而缺乏监控,难以据实征纳。
4.纳税过程繁琐。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复杂、费用扣除实行定额与定率相结合、非专业人士对减免税项目不能准确把握等原因,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额时颇费周折,而且每月或每次取得收入后都要进行纳税申报,加上申报方式单一,大多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去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整个纳税过程相当繁琐。据2002年经济景气检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居民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在未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受访居民中,有36.9%的居民抱怨纳税过程繁琐,没有时间办理。
5.权利义务不对称。我国1993年修改、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规定了其承担的纳税义务,但没有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形成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从而对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产生抑制和扭曲作用,诱发纳税人偷逃税动机。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纳方式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制订纳税人编码制度,建立纳税档案。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一方面逐步以信用卡和个人支票取代当前的收付现金化,使纳税人的活动都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和支付,减少现金流通,将纳税人的所有隐性收入显性化;另一方面,自纳税人出生起就为其设立终身有效的个人税务登记号,并据此办理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行编码化管理,使其终身的收支和纳税情况都受到税务机关的电脑系统监督。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电脑联网,统一进行监控。再者,对个人纳税记录建档备案,作为个人信用的一种证明。此外,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个人实物收入的管理。
2.建立诚信机制。通过纳税人编码化管理,根据纳税档案设置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建立个人纳税信用监管体系,对纳税记录不良者,除按税法规定进行严格处罚外,按其情节轻重在享受各种信贷服务、就业、择业、投资、保障等方面加以一定限制,加大偷逃税者的成本,让其饱尝不依法纳税的恶果。
3.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培养良好的纳税意识。在纳税人所在单位扣缴的基础上,建立个人应税收入申报制度,使自行申报与原单位扣缴相互弥补。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入库,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了解和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为简化纳税过程,除传统的申报方式外,可增加电传申报、电话申报、申报等多种方式,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便利。
4.征收期改为按月(次)预缴(扣)按年计征,实行对收入分配总量上的调节,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纳税人平时取得应税所得时,分项由支付单位预扣,或由纳税人预缴,年终综合全部收入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真正实现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高低征纳不同的税收,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5.采用混合征收制,适当缩小不同所得之间的差别待遇,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促进公平税负。对个人所得尽量实行综合征收制,即对纳税人的所有所得不加区别地一并征税,是个人所得税课税的趋势。但因经济水平、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以及某些特定需要,我国的分类征收制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作为过渡形式,最理想的选择是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逐步缩小不同所得的税负差距。
6.推行税务代理制度。由于纳税过程比较繁琐,而纳税义务人的税法知识普遍较低,以致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履行申报手续和办理交纳税事宜方面均存在较大的难度,致使征收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推行税务代理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消除或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另一方面,它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架起了桥梁,发挥沟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联系的纽带作用,把税收政策和税收常识及时传递给纳税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税务代理了解个人所得税征纳过程中存在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征管方式。
7.明确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对一个纳税信誉良好的纳税人来说,除有权享有政府提供的各种服务外,政府还应将个人所得税缴纳中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会保障费用,划入个人社保账户,使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与个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挂钩,在其丧失劳动就业能力时就能根据其有劳动收入期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多少享受匹配的社会保障待遇,让纳税人体会到纳税义务与权利的对称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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