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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所得税会计处理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比较
【摘 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重要,所占比例不断进步。文章在对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与新会计准则内容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无形资产所得税纳税会计处理题目。【关键词】 无形资产; 所得税; 初始确认; 后续计量
一、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的纳税会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回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本钱计量:外购的无形资产本钱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回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符合资本化条件后的开发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本钱;投资者投进的无形资产,其本钱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通过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初始本钱。通过以上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对无形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充分考虑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初始确认时的计税基础一般即是进账价值,相应的会计处理不需要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但商誉初始确认时涉及到所得税题目的处理。商誉是指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企业的合并本钱大于所取得的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方所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会计上是以公允价值记录反映的。但是,假如税法规定是免税合并,则其认可的计税基础是被合并企业原账面价值。因此,会计的账面价值与税法的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要进行纳税处理,确认递延所得税。
例1,2008年6月30日,A公司发行1 600万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10元)对B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于当日取得B公司全部净资产。合并前A公司和B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B公司在2008年6月30日合并前有关可辨认资产、负债情况如表1所示。
对于以上吸收合并,A公司要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记录所取得的B公司资产、负债。
借:银行存款(货币资金) 200
应收账款800
库存商品(存货) 5 000
长期股权投资1 500
固定资产9 500
无形资产2 000
无形资产—商誉 1 000
贷:短期借款2 000
应付账款1 000
预计负债1 000
股本1 600
资本公积14 400
假定上述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B公司预计负债为预计产品售后服务保修用度,税法答应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所得税率为25%。
根据以上会计处理,A公司确定的B公司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如表2。
上述A公司所取得B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暂时性差异要进行纳税的会计处理,即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调整合并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具体处理如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1 000
500 1 500 1 000)×25%=1 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率=1 000
×25%=250(万元)
借:商誉1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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