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的重组活跃,企业重组所得税的处理在政策上有了明确的规范,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摘要: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重组成为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本文将针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往往会通过对企业经济结构、法律形式、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及分立等方式进行重组,企业所得税在重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企业各项重组业务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判断标准
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半以上的,可在5个纳税年度对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均匀分摊;对于企业发生债转股的,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暂不确认,股权的投资计算将按照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其他所得税的有关事项保持不变。
在企业的股权收购中,收购的股权不能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的75%,且收购时发生的股权支付金额不能低于交易支付额的85%。
在企业发生资产收购业务时,收购的资产比例必须要达到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该资产收购业务中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小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企业合并发生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必须要达到交易支付总额的85%,并且在同一控制下不需要对被合并企业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发生分立业务时,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不改变原分立企业的股权持有比例,分立和被分立企业保持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比例要达到分立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通常涉及到大规模的巨额资产及重要的商业机密,为确保商业机密不被泄露,通常重组业务采取封闭的处理方式。但企业如果对重组业务所得税政策理解不当,发出错误决策,将会对整个重组交易造成重大影响。从当前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来看,企业对重组业务所得税政策的理解还存在一些疑问,造成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主要表现在:
(一)商业目的判定标准不明确
由于企业重组税务处理存在特殊性,在实际上会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所以“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规定会使税务机关在执行政策过程中无所适从。
(二)“控股企业”概念不全
国税总局4号公告中指出,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控股与直接持有股份是两个完全不同概念,控股在企业经营控股权上有一定要求,直接持有股份表述则拓宽了“控股企业”概念的外延,对企业重组业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了要求,所以,在控股企业的评判还需要在直接持有股份的基础外加其他的判定标准。
(三)资产收购中关于实质性经营资产等的概念不明确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财税[2009]29号文对于资产收购的标的是资产还是净资产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仅指资产总额,则所承担的负债属于非股权支付,如果是指净资产则所承担的负债不属于非股权支付,导致企业在判断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对于股权支付金额的确认出现两种不同计算方式。从现实操作中来看,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吸收合并这三种资产重组方式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以对方净资产作为标的物,从而达到资本扩张的目的,而且以净资产作为资产收购标的更符合59号文件所蕴含的税法原理。国税总局2010年4号公告对实质经营性资产虽然作了补充说明,指出实质性经营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但该定义仍然很含糊。
(四)股权收购中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比例及资产收购中受让资产的比例计算存在疑议
29号文中中规定: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对于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的比例是以账面价值比例计算还是以公允价值比例计算,没有明确。
(五)在控股企业的股权支付下,收购企业计税基础的确定与会计核算存在偏差
在29号文件规定,在收购企业在对被收购企业进行计税基础时,必须要确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进行计税确认。以一个案例作为说明:A公司对B公司的股权持有51%,并且作为支付对价,计税基础为0.8亿元,公允价值为1.5亿元,C公司在D公司持有100%的股权,A公司交换C公司的股份。但B公司对D公司持有的股份的计税基础为0.7亿元,公允价值为1.5亿元,而A公司对D公司的持有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为0.7亿元,A公司对B公司持有的股权计税基础为0.8亿元,在这情况下如采用特殊的税务处理方式,在计税基础处理时,A公司是否对0.1亿元的损失进行确认?
(六)不规范的重组政策在征管程序
在对企业的重组业务所得税的政策执行中,管理上仍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严重的影响了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的工作效率,在59号文件第11条规定中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对重组业务进行特殊的税务处理时,必须要符合规定中对相关的特殊的重组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符合各类特殊情况的书面备案资料申请企业的当年所得税重组业务。在企业未经过书面备案的情况下,一律不给于企业对所得税进行重组。但在《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5号公告)的文件中, 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的企业资产损失,允许企业按照4号公告的要求进行备案,并且进行特殊的企业所税务重组。所以,在对企业进行所得税的重组业务时,纳税人因在政策上能够享受说款的明确标准。但企业在境外的机构的评估报告仍存在着不明确的缺陷。
三、对完善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重组业务所得税政策操作办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资本的活跃,各种新颖、大规模的重组案件频繁出现,企业的重组更为活跃,企业重组所得税的处理在政策上有了明确的规范,但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仍存在着不少需要完善的问题。税务机关通过企业实际执行政策情况及深入分析得出的总结,由于存在着大量的专业性概念,需要税务机关对条款进行细化分解,为基层机关及纳税人提供清晰明了的操作指导。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操作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更具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条件及降低企业重组中的税务风险的政策。
(二)加大企业管理中的重组业务税务风险防控能力
从目前我国税务总局及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管理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形式看,重视企业的税务风险事项,加大企业专业化管理,并严格建立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对于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非常现实的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及重组业务的检测极为关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政策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严格的分析归纳和探讨,并研究解决方法,这对于企业做好税务风险防范工作,提高重组业务税务风险的防控能力,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管理方面的创新和突破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大对企业重组业务的反避税力度
从我国当前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来看,由于严格的限制了重组业务的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企业的重组业务避税活动受到了限制,对真实的商业重组交易双方享受纳税所得额分期计入等的优惠得到了保护。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引起税务机关注意的问题,如:在交易的性质判断上,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报送资料,利用第三方信息等对企业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进行明确判断,提高对企业重组交易商业目的的判断能力。在交易定价体系上,对于公允价值的取得,在研究通过企业财务数据分析设立合理的比较指标,对同类型企业相似重组业务的定价模式进行比较,还应对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确定企业定价是否公允合理。在跨国重组业务方面,为严防企业利用复杂的跨国并购重组交易谋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需将重组业务税收政策与国际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政策一并研究考虑。
总之,企业重组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策略,不仅可以使企业做大做强,实现规模性扩张,有效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而且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应在重组业务发生时充分运用好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推进重组业务良性发展,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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