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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
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额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 鉴于我国税法越来越健全、税收管理越来越严格、计算要求越来越细化,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新所得税准则与以《暂行规定》为代表的旧制度相比无论在制定准则所依据的基础观念,还是所得税会计差异分类,所得税会计方法,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差异[1]。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1 新旧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不同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和处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期间予以注销,当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要按新的税率对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余额进行调整,客观反映税率变动而引起的企业所得税付款义务或收款权利。其特点是注重暂时性差异;强调资产/负债观;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原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利润表债务法)进行核算和处理,我国大多数企业一般采用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金额,在会计报表上不反映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利润表债务法的特点是注重时间性差异;强调收入/费用观;以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为着眼点,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债务或资产。
2 新旧所得税计税基础不同
旧准则没有“计税基础”这一概念,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对资产和负债按照会计和税法的原则分别计价,会计计价基础即是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税法计价基础即计税基础,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为计算应交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所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价值。计税基础分为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例如:一项存货的原值为100元,已经计提跌价准备40元,账面价值60元,在未来销售过程中可以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成本为100元,存货的计税就是100元,产生暂时性差异40元。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价值。例如:账面金额为100万元的预收房地产业务收入,相关收入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征税已完税,未来结转时可以抵扣应税利润为100万元,计税基础为0,产生暂时性差异为100万元。
3 新旧所得税差异的确认
所得税会计差异即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亦称“计税差异”。它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两类。[3]而在旧会计准则中,多以“时间性差异”替代“暂时性差异”。 并且多是从收入与费用角度阐述的。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新准则摒弃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引进了暂时性差异。从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范围来看,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有四种基本类型:⑴可免税的会计收入和收益。即财务会计确认为收入、收益,但税法则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比如,企业从其投资单位分回的税后利润,若投资企业税率小于被投资企业的税率,则分回的利润无须缴纳所得税,但会计仍将其计入投资收益并入利润总额。⑵税法作为应税收益的非会计收益。即在财务会计中不确认为收入,但按税法规定要作为应税收入计税。比较典型的就是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上只计成本费用,而税法同时做收入、费用,将它们的差额计入应税所得依法纳税。⑶税法不作扣除的会计费用或损失。有些支出,财务会计已列为费用或损失,但税法不予认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全额不准扣除;另一种则是超过比例不准扣除。比如,非公益性的捐赠赞助支出和超额的工资费用及“三项”经费等。⑷税法可扣除费用的非会计费用,即财务会计未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允许扣减。比如,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在税前可以加扣50%的费用。我国目前对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具体处理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所得税费用=应纳所得税额;借:所得税;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经过上述处理后,会计利润被调整为符合税法要求的应纳税所得额,正确地计算出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应税所得或可抵扣金额。这一变化充分反映出当前会计界认识水平的提高,对包括所得税会计处理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视角已经由利润表观转变到了资产负债表观。暂时性差异也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资产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对于暂时性差异,我们应把握3点:⑴是从计量上看,暂时性差异计算公式为:暂时性差异=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一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⑵是以上计算的暂时性差异计算值是累计值。所以,当期应税所得的调整差异=本期暂时性差异累计值一前期暂时性差异累计值;⑶是从暂时性差异的特性上看,暂时性差异是可以转回的。
4 新旧所得税所得税金额的计量
应付税款法将所得税视同收益分配,根据税法计算出来的所得税列示在利润表上,作为利润总额的抵减项目,同时也作为应交所得税。因此,在确认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时,应等额借记和贷记这两个账户。
旧准则规定企业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这里的债务法为损益表债务法。而新准则明确废止了以前的会计核算方法,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会计的目的,是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等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所得税费用。
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额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4]利润表债务发的计算步骤,基本上同于税率没有变动时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所不同的,只是在有开征新税或则税率变动时的处理情况,即若发生了税率的变动和有开新税时,有必要的计算程序和按调整后的摊销额记入账中的步骤。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资产负债表项目直接确认,利润表项目间接确认。即首先计算出期末递延所得税,然后倒挤出本期所得税费用。旧准则的处理下,期末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而新准则中,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人当期损益。并且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还规定了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而这是旧准则所没有的。
⑴如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与计量:甲企业2005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为10万元的设备。预计可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企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提取折旧。假定2006~2010年甲企业每年实现利润总额12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均为30%。
⑵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甲企业2005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为10万元的设备。预计可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企业采用直线法提取折旧,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假定2006~2010年甲企业每年实现利润总额12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均为30%。
5 列报和披露
旧制度只要求企业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税款”科目,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5]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⑴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⑵对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的说明。⑶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⑷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⑸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旧制度只对所得税的报表列报进行了规定,而对所得税的表外披露则未作要求。而新准则披露的企业所得税信息更加充分、完整。
参考文献
[1] 汪俊秀.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N].铜陵学院学报,2007, (1):35
[2] 王红云.纳税会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3:136-145
[3] 杨庆.新会计准则所得税的计量及确认分析[J].市场周刊,2007.1:75-76
[4] 齐永权.资产负债表观下的递延所得税认计量[J].税收征纳2006 ,(11):28
[5] 潘端莲.所得税会计,从利润表债务法到资产负债表债务法[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7.1: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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