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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团体财务总监制度研究
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的国有特别是国有企业团体都实行了财务总监制度。但究竟什么是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与董事会、总经理、总师是什么关系?如何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职能作用?企业团体的财务总监如何设置?这一系列基本如不从上解决,则在实践上就难以真正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本文拟就财务总监制度的基本题目作些探讨,以期与财会理论界的同行们探讨。
一、什么是财务总监?
什么是财务总监?我国对此尚无明确权威的解释,理论界也没有同一的熟悉。笔者以为:企业的财务总监是履行所有者财务职能的。从理论上说,任何企业都可设置财务总监,由于这是企业的所有者为解决“内部人控制”题目,监视企业财务会计活动的需要。因此,财务总监必定是由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来决定的。财务总监不仅要对企业的财务活动的正当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监视,而且应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等进行监视,由于会计核算的财务成果显然是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另外,固然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能是财务监视,但是监视总是寓于治理之中的,财务总监在行使对企业筹资、投资、用资、耗资等一系列财务活动的监视职能时,总是要与财务计划、本钱控制、会计核算、财务等很多财务、会计的具体组织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因而财务总监也必然具有一定的治理职能。因此,从普遍意义上说,财务总监是指由企业的所有者或全体所有者代表决定的,体现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负责对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监视与治理的高级治理职员。
二、企业团体财务总监的产生方式
既然企业的财务总监是由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决定的,那么对于企业团体来说,凡由企业团体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所决定的财务总监,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成立的。企业团体按性质分类可分为国有企业团体(包括国有控股)和非国有企业团体,按股权集中程度可分为股权集中型企业团体和股权分散型企业团体,显然,国有企业团体属于股权集中型企业团体。对于股权集中型企业团体来说,其董事会由主要的大股东控制。企业团体是否设立财务总监,由主要的大股东决定和由董事会决定实际上并无分别。对于股权分散型企业团体来说,任何一个股东对董事会都不能完全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团体是否设立财务总监则只能由企业团体的董事会决定。
有人主张股权集中型企业团体的财务总监也应当实行董事会聘任制,而不应实行产权部分委派制。笔者以为:实行委派制更有利于进步财务监视的效果,降低财务监视的本钱,更有利于维护和保障所有者的权益。
三、团体公司财务总监与董事会、总经理及总会计师的关系
对于股权分散型企业团体来说,团体公司的财务总监与董事会的关系比较明确,即财务总监由董事会决定并且聘任。对于股权集中型企业团体来说,由于财务总监可以由产权部分委派,其与董事会又是什么关系呢?这个题目应当结合董事会的职权进行考察。根据《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董事会与财务有关的职权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董事会要顺利行使这些职权,显然离不开财务总监的配合和支持,这样,董事会对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就必须实行领导;财务总监的日常工作也不能借口是产权部分委派而不服从董事会的领导。实际工作中,为了工作便利,产权部分在委派财务总监时也通常都将财务总监推荐进进董事会。
财务总监同总经理的关系,与团体公司是否设立总会计师有密切联系。总会计师作为经营班子成员是对总经理负责的,而财务总监一般作为董事会成员是对产权部分或董事长负责的,两者“各为其主”。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同属董事会领导,两者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固然服务对象各异,但在工作范围和上主要都是财务和会计领域,有很多相同之处,只是在工作、工作重点上各有侧重而已。总会计师侧重于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而财务总监则侧重于财务监视和财务审计。现时有些公司和企业团体,将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合二为一,只设财务总监一职,这样财务总监也就同时具有了既为所有者服务又为经营者服务的“双重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经常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并聘任。
四、团体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要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作用,就必须对财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在确保实现财务总监工作目标的条件下,既不可盲目扩大财务总监的职权,同时必须留意防止财务总监有责无权。企业团体在独立设立财务总监的条件下(即与总师分设),其主要权责应当包括:
1、审核团体公司的重要财务报表和报告,与团体公司总经理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
2、参与审定团体公司的财务治理规定及其他治理制度,监视检查团体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3、与团体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融资性、投资性、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和汇往境外资金及担保贷款事项;
4、参与审定团体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团体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团体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订团体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董事会批准的团体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视;
6、依法检查团体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正当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7、组织团体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包括对团体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和年度报表审计工作;
8、依法审定团体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会计、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升、调动、赏罚事项。
以上八项权责,从团体公司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视进行了规范,对团体公司财务活动的制度方面、资金方面、职员方面的控制也得到明确。但为确保团体公司财务总监履行好这八项权责,同时必须明确其应当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1)对报出的团体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共同承担责任;(2)对团体公司因财务治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3)对团体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4)对团体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在团体公司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没有分设的情况下,财务总监除履行上述八项权责,承担上述四项经济和法律责任外,还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履行相应权责和承担相应责任。
五、企业团体财务总监制度运作中的若干
企业团体财务总监制度自1995年在深圳运行至今已五年有余,其后,其他一些省市也有试行的。应该说这一制度对于加强企业团体的财务监视和治理,进步企业的经济效益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这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以下一些题目:
1、职务没到位。前面谈到,公司财务总监应是体现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负责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视与治理的高层职员,但在实际操纵中,财务总监经常与财务部经理、会计主管等职务混为一谈。职务没到位的后果,不仅混淆了财务总监的性质,降低了财务总监的地位,而且对我国财务总监制度的建立、健全、规范及实施都将产生十分不利的。
2、权责没到位。由于财务总监的“职务没到位”,其权责不可能与真正意义上的财务总监的权责相同。即使是一些由产权代表或董事会确定的财务总监,其权责在实际运行中也经常出现偏差。如有的提出财务总监要对企业总经理行使经济监视权,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企业总经理乱用职权和决策失误行为;有的团体公司派一名财务总监到企业,单枪匹马事后查帐,与真正意义上财务总监的监视与治理活动相往甚远。
3、素质没到位。财务总监作为企业高层次的财务监视及治理职员,必然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思想素质。按照深圳市的作法,对企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除了思想和身体、年龄方面作出要求外,还按照企业分类对学历、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实绩作了具体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对素质要求偏低,影响了财务总监队伍作用的发挥。
4、制度没到位。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一份类似《总会计师条例》一样的具有普遍指导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地位、职权、任职资格的法规条例,因而使得各个地方在对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熟悉和操纵上并不一致,这也是导致上述三个“没到位”的很重要原因。笔者以为,由国家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委起草,由国务院发布一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暂行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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