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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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质量

摘要: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对于防范信息失真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与我国内部控制乏力有关。为了进步会计信息质量,减少会计信息失真,应当改善内部控制环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关键词: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失真;控制环境;公司治理

  一、完善内部控制是进步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要求

  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是内部控制的一项基本目标。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包括三个方面,即财务报告目标、营运性目标和遵循性目标。实际上,人们最初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通过内部控制,各部分和职员之间相互审查。核对和制衡,避免一个人控制一项交易的各个环节,可以防止员工的舞弊行为,也能减少虚假财务报告的发生。尽管内部控制的目标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防止财务报告舞弊,而由防弊为主为以兴利为主。但是,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始终是内部控制的一项基本目标。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资财提供者往往不亲身参与对企业的治理,而是将企业交托给专门的经理职员经营治理。这样,经理职员与股东等资源提供者之间便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必须如实地向资源提供者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得隐瞒、欺骗。治理当局应当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假如表露虚假会计信息,治理当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股东会聘请独立的第三者——注册会计师对治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加以验证,并发表意见。但治理当局也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保证交易的发生都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进行了完整。连续、系统、真实的记录,按照会计准则和其他信息表露规范编制财务报告。这不仅仅是审计的需要,更主要是治理当局受托责任本身的需要。因此,公道地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是治理当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目标。

  1977年,美国发布了《反国外贿赂法》,该明确了内部控制对预防和发现舞弊行为的作用。该法要求所有公然上市公司设计并保持内部控制系统,该系统应能充分为下列事项提供公道保证:(1)交易经治理当局授权;(2)交易被恰当地记录以使编制财务报表及保持资产的受托责任;(3)只有在治理当局授权之下才能接近资产;(4)现有资产应当与记录的受托责任相比较,并采取适当的行动处理任何差异。AICPA(1949)、COSO(1992)、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欧洲中心银行(ECB)以及我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也都将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作为内部控制的一项基本目标。

  二、内部控制环境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因素

  1985年,由AICPA.美国审计总署(AAA)、FEI、IIA及治理会计师协会(IMA)共同赞助成立了全国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即Treadway委员会,该委员会所探讨的之一就是舞弊性财务报告产生的原因,其中包括内部控制不健全题目。Treadway委员会(1987)后以为,轻易产生财务报告舞弊且舞弊不轻易被察觉的情形有:(1)缺乏警觉地监视报告过程的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2)内部会计控制薄弱或不存在;(3)非经常性或复杂的交易;(4)需要治理当局主观判定的会计估计;(5)缺乏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规模不大,限制审计范围。而假如公司道德氛围差则会加剧这些情形。据美国《内部审计》杂志上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自1986年2月起至1990年11月止已发现的114例欺诈案件,多数与虚假会计信息及内部控制不健全有关(杜滨,李若山2000)。另外,据KPMC对美国3000家大中型公司的调查,舞弊有52%是通过内部控制发现的,有47%是通过内部审计检查发现的(答应多项选者)。可见,内部控制对于防止财务报告舞弊意义重大。

  而企业的控制环境则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因素。控制环境包括员工的老实性和道德观、员工的胜任能力、治理当局的治理和经营风格、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组织结构、授予权利和责任的方式、人力资源政策和实施等。控制环境构成了一个单位的氛围。

  治理当局的老实性和治理哲学,是充分的公允表露、防止敌意隐躲不利消息或进行盈余操纵的保证。即使设立良好的内控也会因执行者的能力不足或道德败坏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假如治理当局本身就缺乏老实,那么就会对整个公司的道德观形成不利影响。Treadway委员会(1987)指出,高级治理职员的状态——公司环境或财务报告编制的文化是影响财务报告老实性的最重要因素。尽管有一套书面的规定和程序,假如治理职员的状态疏松,则更有可能发生财务报告舞弊现象。事实上,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动因来看,关键往往不在于会计职员本身舞弊,而是由于企业治理当局从自身报酬、聘任等角度出发,有进行盈余治理甚至财务操纵、欺诈的动机。而由于制度的原因,会计职员往往受制于治理职员,不得不屈从于治理当局,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欺骗外部信息使用者。

  治理当局对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的关注是防止出现虚报、漏报错误的重要方面。不论其他控制要素是否存在,治理部分缺乏老实性或对内部控制不感爱好,都会导致内部控制失效。治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支持有助于预防虚报、漏报错误的发生。由于治理当局的态度将影响到会计职员和其他部分的工作态度,假如治理当局对内部控制重视,企业内的其他人就会感觉到这一点,职工就会认真履行其职责,遵守既定的控制制度,财务报告的差错就会减少。反之,假如治理当局并不关心内部控制,并没有给予有效支持,那么员工就不会认真执行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事实上,很多企业之所以治理混乱,就是由于企业领导对内部控制不重视,甚至自己随意破坏有关的内部控制。如Treadway委员会对119个1981-1986年间被SEC提起诉讼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研究发现,这些公司的治理当局经常能够越过内部控制系统。从我国的很多案例来看,内部控制失效、会计信息失真的症结点更是出现在权力居。因此,治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的态度是决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关键所在。

  三、内部控制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有力保证

  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可分为两类:非故意性行为和故意性行为。非故意性行为是指由于会计职员素质低下或过失等原因,导致在会计规范的范围内选用会计政策不当,而导致加工出来的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故意性行为则是会计职员在内部人的授意、胁迫之下,为了企业治理当局的私利,不遵守有关会计原则,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内部控制的手段包括职责划分、授权批准、实物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审计等。无论是故意性失真还是非故意性失真,上述控制手段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少或预防会计信息失真的作用。

  要进行有效的控制,必须要有明确的职责划分,使各部分、岗位和员工都各负其责,相互制约。职责划分是内部控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解决不相容职务分离题目。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由一个人担任,既可能发生错误和弊端又可掩盖其错误和弊真个职务。企业内部不相容职务主要有:授权批准职务、业务经办职务。财产保管职务、会计记录职务和审核监视职务。这些职务应由不同的职员来担任。更广意义上,职责划分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之间的职责划分;二是经理领导的内部治理机构、岗位和职员之间的组织规划和职责划分。充分的职责分工是为了防止错误和舞弊。通过职责划分,各部分和职员之间相互审查、核对和制衡,避免一个人控制一项交易的各个环节,既可以防止员工的舞弊行为,也能减少虚假财务报告的发生。

  授权批准是指交易的发生应当经过适当的授权,不答应有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交易。这样,就明确了治理当局及各阶层治理职员、职工的职责与权限,假如出现没有授权的经营活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相应的人应当承担责任。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依据会计法和同一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明确账务处理程序和企业的会计政策,保持充分的凭证和记录,建立会计凭证的预先同一编号、审核、保管制度,实行会计职员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禁止会计职员越权处理会计事务。由于在业务过程中采取了程序控制、手续控制和凭证编号、核对等措施,使经济业务和会计处理得以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而防止错误发生,即使发生了错误,也易于自动检验和自动纠正,保证了会计记录的正确和完整。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目标在于“评价经济活动及其记录的真实性、正当性和有效性”(萧英达等2000)。内部审计部分应对企业的各种财务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企业资产运用的经济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开展对审计委员会负责的内部审计有助于减少和发现故意性或非故意性的虚报、漏报错误,并能促使职工尽量减少错误。

  从审计的角度来看,与财务报表中所包含的资料有关的治理当局的认定包括:存在或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估价或分摊、表达与表露。存在或发生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资产和权益均存在,收益表上的所有收进、用度、利润和损失发生在报表所反映的会计期间内。相对应的错误是“虚报错误”。完整性认定是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的所有资产和权益都存在且属于公司所有,收益表上所列示的收进、用度、利润和损失均发生在收益表所反映的会计期间内。相对应的错误是“漏报错误”。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所列示的所有资产均属公司的权利,所有负债均属公司的义务。估价或分摊是捐资产、负债等项目以恰当的金额列进财务报表。所谓表达与表露是指会计报表上的特定要素被恰当地加以分类、说明和表露。换一个角度,所谓会计信息失真,简单地说就是背离了这些认定,而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防止这些错误。如治理当局的老实性及对财务报告的关注对于这五种认定都有着重大的影响。而完整的凭证、检查证据和批准手续,为检查和复核已发生的交易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可以预防和减少虚报错误、漏报错误、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差错。有效的内部审计可以降低错误和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出现的可能性。

  因此,莫茨和夏拉夫在其名著《审计结构》中将“令人满足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存在能排除舞弊行为的或然性”作为审计的一项假设。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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