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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
[摘 要]由于预测信息具有明显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对于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标准的建立,拟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和“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即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编制,并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种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目的和范围、编制方法、基本步骤均属合理性,并对预测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作了必要的警示,且一旦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原先据以作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发生变化或不存在而使预测信息变得不真实时,已及时披露并且出具更正信息,那么即使预测信息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也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和民事责任。[关键词]财务预测信息 披露 虚假陈述 安全港规则
(一)2003年1月9日,最高人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预示着我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浪潮即将来临。《1.9规定》第一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但界与法律界在认定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标准上存在较大分歧,突出表现在:会计界认为,判断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现实标准是“法律真实”,遵循的是“程序理性”,会计标准是衡量法律真实的直接依据;而体现了法律界意志的《证券法》、《1.9规定》则直接以“客观真实”作为判断财务信息是否真实的标准,遵循的是“结果理性”,特别是对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现有的会计准则、制度及证监会颁布的有关披露准则均没有作出详细的、可具操作性的规定,这势必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对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影响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有效运行。因此,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进行科学界定,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会计信息是决策的基础,这就决定了会计信息的功能不单纯是对已有生产经营活动的“观念”,而是更需要对经营活动运行状态及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反映,以提供系统、全面、完整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具有很强的离散性,所谓离散性意味着这些数据集是对活动各个部分和各个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的描述,反映的是投入———产出的相对变化及其变动规律。因此,者及其者必须掌握来自不同信息源的会计数据,才能对投资及市场潜力作出合理的判断,或者说,孤立的会计数据往往不能产生导向作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所要求的是能全面反映经济活动各方面状态的会计数据集。但传统的所强调的是对已经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结果的总结,这种总结是对经营活动变动规律的反映,是决策活动必不可少的工具。但决策活动最显著的特征,是对未来投资活动的筹划或规划,是一种包含有预期的经济行为,这就是说,如果会计数据仅仅局限于对以往经营过程的简单描述,便会形成会计数据信息的性与决策活动的未来性之间的不对称。未来事项由于受现在和未来各种必然和偶然因素的影响,它的发展变化是模糊和不确定的。
不确定性是指事物发展结果有多种可能性。按的观点,不确定性意味着在既定环境状态下人们的主观概率分布处于离散状态。不确定性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与概率事件相联系,其出现的结果有稳定的概率。此时,可以用随机变量的方差来定义该变量的不确定性,并描述其大小,即通常所说的风险。一是与概率无关,是一种没有稳定概率的随机事件。经济不确定性按产生的原因又可以分为外生不确定性和内生不确定性,前者指生成于某个经济系统之外的不确定性,后者指生成于某个经济系统自身范围之内,影响系统操作绩效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指在对事物进行判断时所进行的“亦是亦非”抑或“似是而非”的不明确判断。此时,对事物的性质很难断言其归属。无论是模糊性,还是不确定性,都是事物所固有的客观属性,它们都可以使人们在认识事物时难于甚至不能作出准确、唯一的判断。模糊性是对事物确认上的不确定性,而随机性是对事物各种可能发生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模糊性表现在事物发生的结果上是单一的和确定的,但这种结果却是不清晰的和模糊的;而不确定性表现在事物发生的结果是清晰的,但在多种可能的结果中到底发生哪一种结果却是不确定的(唐有瑜,1998)。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特征的本质体现,是客观存在的,虽然人们努力探讨各种预测方法,试图尽可能准确地预测,但只要我们将会计预测结果与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比较就不难发现其准确性是值得怀疑的。同时会计本身是反应性的,导致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间存在“时滞”现象,当用户使用有关信息努力作出判断时,未来情况的发展可能大大出乎其预料,远远超出了会计信息可能提供的预测结论。引人注目的“安然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安然的大多数业务是基于“未来市场”的,虽然签订的合同收入将计入公司现时财务报告,但在合同履行之前并不能给安然带来任何现金流入,合同签订的越多,账面数字和实际现金收入之间的差距就越大。由于经营业务的不确定性和工具的多元化,在现有的会计原则下,账面利润的人为可控因素实在太多,职业判断的空间很大,再加上安然还有不少虚假收入和利润,最终于2001年第二季度突然宣布亏损,且亏损巨大,不得不于12月2日破产,成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宗破产案,其股票价格也从2001年初最高的90.75美元一落千丈至破产时的50美分。投资者投资的是一个公司的未来,而不是现在,更不是过去;公司内含价值的基本决策变量绝不是账面盈余,而是公司未来获取自由现金流量的规模和速度。公司实实在在地获取现金的能力是价值评价的基础,也是资本风险回报的前提。而目前的会计信息含量恰恰只反映了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事项,现有的会计标准也只对过去事项进行规范,而对未来事项缺乏起码的衡量标准。我们现在所说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实际上也只是就过去事项而言的,而对未来事项尚未有明确的判断标准。鉴于财务预测信息在投资者决策中的重要性,分析研究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判断标准,不但具有前瞻性,更具有现实意义。
(三)预测是指以过去的资料及现在所取得的信息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推测或设计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它是人们对客观事物未来发展变化的趋势以及对人类活动后果事先所作的分析和预计。从财务会计角度看,财务预测是对未来经济事项的反映,是企业管理当局根据其计划及经营环境,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计。
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界和会计界就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其间经历了由禁止发布到鼓励但非强制性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20世纪4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禁止上市公司公开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陈志强,2001):一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由于早期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证券发行人往往利用投资者的弱点,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作出夸大的陈述,有的甚至蓄意欺诈,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从而造成证券市场的急剧动荡,引起证券监管当局对财务预测行为产生偏激的看法。SEC认为,预测性财务信息与“事实”无关,是一种推测,因此,“在本质上是不可信赖的 ”,而且会促使“无经验的者在作出时不适当地依赖这种信息”。二是当时许多学者对预测性信息的可靠性表示怀疑。因为“没有哪家公司的者准备去亏钱,如果真要亏钱,他们将会马上被撤换”。所以他们据此作出推测,公司管理者所作的财务预测无论如何也不会是真实的,无非是其对未来所抱的一种愿望罢了。即使预测信息为投资决策所需要,但相比之下,保护弱小投资者不受误导或欺骗无疑更为重要。到1969年,“WheatCommission”仍认为,虽然大部分投资决策都是基于对未来盈利的估计,但是因披露预测性信息而带来的“诉讼危险、更新义务和投资者不正当依赖的风险”将超过接受这种信息所带来的利益。但在此之后,SEC仍然在考虑这个问题,并于1973年提出将对预测的自愿性披露设立一种制度,以使之不受制于反欺诈条款设定的民事责任。这虽然表明了SEC不再禁止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立场,但并不意味着明确鼓励这种披露。直到1978年,SEC终于发布了相关准则以鼓励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并于1979年采纳了“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是用以保障正当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受民事责任追究的制度。SEC认为,公司预测性信息的可获取性和分析性信息的披露对正确评估公司的潜在盈利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投资者决策也是至关重要的。1995年12月22日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SLRA)规定了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免责制度,并采用了修正过的安全港制度,确立了“预先警示学说”,以减轻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减少了无理由的诉讼(齐斌,2000)。至今美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监管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内容的界定。包含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股利分红、资金结构或其他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公司管理者对未来运营的计划与目标的陈述,包括有关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计划与目标;对未来表现的陈述,包括管理者在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其相关事项的陈述;任何证券管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预测与估计的陈述。
2 前瞻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的区分标准的确立。强制性要求披露的前瞻性信息与自愿性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的根本区别在于已知趋势或事件的确定程度上,强制性披露是建立在目前已知的趋势、事件和可以合理预见将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的,例如已知的未来劳动力或成本的增加;而自愿性披露涉及对未来趋势事件或不确定因素的猜测,其可观测性完全是建立在现实假设前提的基础上的。这类趋势、事件或不确定因素对公司的影响远比前瞻性信息具有可确知性。
3 安全港规则的确立。1979年,美国SEC采用证券法Rule175和证券交易法Rule3b-6,为自愿性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提供了免责制度———即安全港规则: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并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或确认,便不被视为虚假或误导,即使现实与上述预测不符。但1979年的安全港规则仅是适用于在上报SEC文件中的书面陈述。1995年美国通过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强化并确立了法定安全港规则———它由两个基本要件构成:一是与预测性信息相伴随的警示性提示的充分性, 这里的充分性的主要含义是指,一般性的警示不足以构成有意义的警示性陈述;所有可能影响预测性陈述实现的重要因素都必须在警示性声明中揭示。二是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确知要件,即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人士真实地相信这种陈述;他们有合理的理由这样相信;陈述的发出者在当时并不知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陈述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如果上述三个事实性陈述中有一个是不真实的,这种预测性陈述便可能受到民事诉讼。
4 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财务预测准则和制度。在1975年至1985年的10年间,美国执业师协会(AI)先后发布了《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财务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预测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预测财务报表指南》,使预测性财务信息更能反映公司的客观情况,使市场价格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其本质价值。
(四)我国对财务预测(主要指盈利预测)的规范从1990年证券市场建立开始至今,期间经历了由强制性广泛披露到自愿性有限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1990———1994年间,中国证监会对盈利预测规范遵循的是强制性披露的原则,要求新股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均披露一至三年的盈利预测,并且已上市公司也须在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盈利预测信息。1994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之后,便只要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披露其财务预测,预测期间也缩短至一年,对年度报告有关盈利预测的规定则由强制性披露改为自愿性揭示。推进这种转变的驱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监管层认定上市公司盈利预测品质低下所致,中国证监会认为披露此类预测信息反而会误导投资者。但伴随着中国股票发行体制从审批向核准制的转变,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进行全面的修订,对新股上市盈利预测的披露立场也开始趋向选择性披露。但不管是新股上市盈利预测还是年度报告中披露新一年度盈利预测,都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资格的审核并发表意见。
总的说来,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刚刚起步,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尤其是针对年度报告财务预测的法规和制度)还相当落后,这势必会影响对上市公司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其披露的综合质量如何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中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可靠的判别标准和相应的披露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总的原则有二:一是应鼓励所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市场提供充分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使市场更为有效,使股票价格更好地反映证券价值;二是既要对虚假陈述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者给予必要的制裁,同时又不要伤害诚实信用或善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财务预测信息的积极性。基于以上原则,我们认为,预测信息尽管是建立在现实事实的基础上,但不可避免地带有预测者的主观判断,因此对于财务预测信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标准的建立,拟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和“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即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编制,并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种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目的和范围、编制方法、基本步骤均属合理性,并对预测信息中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作了必要的警示,且一旦客观条件变化导致原先据以作出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发生变化或不存在而使预测信息变得不真实时,已及时披露并且出具更正信息,那么即使预测信息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也不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和民事责任。具体地说,一项可靠的、不构成虚假陈述的财务预测信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第一,预测信息应是在对一般经营条件、经营、市场情况,披露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照信息披露人正常的发展速度作出的。
第二,预测发布的目的具有正常性,即必须是为了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第三,假设的合理性,作为假设条件的事实具有相当的真实性,并且与预测结果具有上的关联性和计量上的对应性。财务预测假设按公司管理当局的可控程度可分为内部假设和外部假设,内部假设如投资项目假 设、生产计划假设等;外部假设如政策法规假设,利率、汇率、税率假设等。但公司在编制预测信息时,无论作出何种假设,都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合理的基础之上。
第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满足确知要件,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真实地相信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种陈述,且披露义务人在披露时并不知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项预测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
第五,警示性陈述必须显著地传递实质性信息,即在显著的位置用明晰的揭示可能现实地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测信息严重不符的因素。这是实现警示性语言充分性的基础,也是免除相关责任的前提。因为“当一份发行文件中的预测、观点或预计伴随有意义的警示性陈述时,如果这些陈述并不影响提供给者文件中的信息总和,那么这些陈述不能成为欺诈的基础。换言之,充分的警示性语言使一项遗漏或不实陈述在上不具有重大性”。也就是说,充分的警示性语言的存在,使得财务预测信息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总体构成及其给理性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不具有重大性。由于财务预测固有的风险性,上市公司基于合理的基础及诚实信用原则提供预测信息,并辅之以充分的警示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在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同时充分揭示这种预测性信息的风险性,从而使理性的投资者在决策时就是否信赖这种充满风险的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也就是说,信赖或不信赖或在多大程度上信赖在本质上属于投资者的经验与投资风险的范畴。通过这样的认定,一方面有利于上市公司基于诚实和信用原则积极地披露预测信息,从而大大提高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提高信息用户的判断能力和决策效率;另一方面,警示性语言的存在,也使上市公司不必为自己的预测性信息可能事后落空而胆战心惊,从而充分体现法律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宗旨。但上市公司的警示性语言应避免使用“成功是没有保障的”这类笼统的免责声明,因为这样的声明将使预测信息变得没有多少真实价值了,也有违充分警示原则的宗旨。
第六,已及时履行更正先前披露的不实信息的义务。由于预测性信息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一项预测信息在披露当时是真实的,且所有保证信息不具有误导性的事实也都适当地披露了,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可能变得具有误导性,即后来发生的事件使原先的陈述具有了误导性。这时,只要的交易仍然在合理的信赖这种已具有误导性质的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有义务就以前的陈述及时的、准确的作出变更或更新,以保证对外披露的预测信息不具有虚假性。
同时,为了使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及对其披露质量的评价和监督有章可循,中国准则委员会应尽快制定出台《财务预测准则》,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编制的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的目的和范围,编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等作出原则规范,以制度保证财务预测信息的可靠性。协会应将现行的《独立实务公告第四号———盈利预测审核》扩展成《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财务预测审核》,对财务预测审计的目标、范围、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证据的收集、的控制等基本问题作出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财务预测审核规范指南》。中国证监会应结合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财务预测准则》,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专门制定一项《财务预测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财务预测信息编制的基本假设、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具体步骤、具体内容、时间跨度、披露方式、“重大差异”等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使上市公司编制和报告财务预测信息时有章可循。最后,修改现行的《证券法》、《会计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的可靠性,特别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同时设置相应的免责条款及民事处罚条款。
参考文献:
[1]齐斌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陈志祥 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J] 上市公司,2001,(8)
[3]王鹏程 对盈利预测若干问题的分析和研究[J] ,1999,(3)
[4]亨德里克森 [M] 上海: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1987
[5]IASC 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M] 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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