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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电子商务贸易政策探析
商务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和形态,对各国调整传统的贸易交易关系的法规提出了严重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的迅速,也使人们充分熟悉到建立电子商务全球性技术标准和贸易法规的重要性。电子商务在WTO第一次部长会议上(1996年)被纳进多边贸易体制,从1998年起各成员同意暂不对电子传输的商品征收关税,第四次部长会议决定顺延,直到第五次部长会议进一步达成协议。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给国际贸易的多边规则和各国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政策,有关很多重要的电子商务国际贸易政策仍然有待WTO做出决定:到底是关贸总协定(GATT)还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应该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或者这个领域是否应该使用一套完全独立的规则?假如把电子商务定义成服务,到底应该回类于哪种模式?电子商务暂免税能否成为永久的规范?上述几个主要关系到电子商务这一新型交易方式在WTO贸易框架下的地位。 适用GATT还是GATS 现在有6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媒体: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和货币转帐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处于支配地位,在国际服务传输方面其它手段无法与之相比。从国际贸易多边规则及国内经济政策方面,这样的媒介提出了与其它媒介不同的题目。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可以规范互联网上的贸易,税收如何,以何种方式在相同产品方面对本国供给者以优惠,这些题目取决于WTO成员是否同意采用规则。WTO指出了这种可能性,原则上,互联网上数字产品的贸易将视为产品、服务或其它事务。什么样的产品特点将决定这种贸易是受GATT规则、GATS或者两者综合或其它新协议的影响?现在,对于在互联网上定货及支付,但交货还是传统方式的产品视为货物贸易,运用GATT规则。当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则产生回类题目,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是否可以以服务对待还是被视为货物贸易。 一种极真个情况是,将所有在互联网上的传输产品视为货物,GATT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传输不征收关税,现在就是这样,等同于WTO成员承诺对互联网交易完全实行自由贸易。这是由于国民待遇是WTO的一般原则。在国民待遇原则下,成员方在国内税收上,将放弃对互联网进口的歧视。此外,不征收关税将使互联网进口关税为零。现在,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建议。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及以后所做的承诺,是建立在假定大多数的这些交易是服务,而不是产品贸易的基础上。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同时放弃GATT和GATS,采纳新的互联网贸易规则。但是没有人赞同这样的观点,为电子商务建立新的规则没有实际意义。互联网服务,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电话线路传输活动早就受GATS及基本电讯协定的治理。所有经互联网的电子传输,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上都有其对应物,所以GATT及GATS中亦均有必要的规章措施。 实际上可以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互联网贸易,或将GATT应用于有相对应实物的贸易,而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其它电子贸易。为了平衡,将所有的电子传输定义为服务的意义将更大。题目是当电子传输跨越两国边界时,一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贸易,但是如通过电子传输的书或光盘等终极形成商品时,这样不能否认跨界传输没有实际的实物。在多数情况下,电子传输下的商品不能转变成实物贸易,例如,收货者可以将书存为数字形式,在屏幕上阅读,在机上播放就属于这种情况。 即使如此,这依然不能成为建议将所有的电子贸易回类为服务贸易的理由。从这一点上看,需要制定一个全面性的定义,其上风在于可以使产生争真个可能降到最低,这种争端可能产生于一些国家将某些传输定义为无形贸易,而有些国家回类于服务。在一种综合性的定义下,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争端上,工作小组将不得不首先决定争真个目标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否运用GATT或GATS规则来估价争端。采用全面性的定义将自动解决这一题目。 全面性的定义要首先考虑关税,关税可以应用于以实物进口的产品,但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则不能。只要电子传输的本钱低于实物交付,关税对后者不构成题目。电子传输比实物交付的本钱低得多,这种变化相当于一国的贸易条件的改善,进而改善福利。但是对于很多国家来说,尤其对发展家,这是不可能的。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不能接触互联网。 假如电子商务回类于货物贸易,不征收关税是有意义的,但现状及美国建议将这种状况持续下往则存在疑问。,对电子提供的外国服务关税唯一可行的改变办法是,对其征收相对于国内提供的相同服务较高的税收。只要一国尚未承诺对外国服务以国民待遇,则对外国提供的服务征以较高税收是可以的。现在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建议持久下往,不能避免一国对进口服务征收的增值税,或税收水平高于国内提供的服务。只有成员方承诺给予进口服务以国民待遇后,才不会出现歧视待遇。但是这样的话,现行的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的建议不会产生其它影响。在这两种情况下,禁止征收关税都是没有意义的。 在效率上,GATT和GATS不同在于,前者不答应使用配额,而后者则可以。假如成员方对电子贸易产品运用GATS规则,一国将限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CD的数目,如何限制现在不太清楚。但是假若这样做,贸易将转为以实物形式,这是一种次优的交付方式。假如这种方式变得可行,其结果将次于在GATT规则下的结果。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贸易。GATS纳进WTO几年来,其服务分类的规则不足以处理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的发展。在电子服务的回类上存在模糊地带,并且各成员在电子服务所做的市场准进承诺上也存在模糊之处,实际上很难确定这些市场准进承诺是针对电子服务的。 GATS第一条的框架答应成员根据服务交付的4种方式来确定市场准进承诺。即:1、模式1(跨境消费);2、模式2(国外消费);3、模式3(贸易存在);4、模式4(人的活动)。从GATS的分类角度,有必要决定这样的电子服务交付是跨国界的(模式1)或国外消费(模式2),或不在GATS现有分类中的其它模式。回类变得非常重要,由于它决定了对服务提供者保证何种程度的市场准进水平。因此,互联网不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区分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提出了电子服务是否在GATS框架内的题目。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来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相关题目。似乎存在一个一致,GATS涵盖了可能是与新的电子商务相关。但未列进现有承诺计划中的电子服务。但是在哪种模式中包含电子服务则不那么一致。将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运用于电子服务时存在困难,是由于电子服务更多的是跨国界交易,更像是国外消费式的交易。 现行的市场准进承诺水平说明,在很多服务种别中,大多数国家同意不对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诺),保存对模式1限制的权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约束)。在这样的承诺水平下,电子服务的模式2回类意味着很多WTO成员将发现不会对电子服务加以市场准进的限制。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通过电子交付,成员将发现市场准进的承诺超出了原来承诺的范围。固然一些人以为这样的市场准进扩展是一个好的进展,并且与在GATS第19条规定的自由化谈判一致,但是电子商务的自由化待遇将会出现题目,原因有两个: 第一,这将改变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随后准进谈判中的承诺。这些承诺至少在上是一种上风互补的结果,即一方用在市场准进上的承诺以交换其它方利益。将电子服务纳进模式2中,相当于在不进一步谈判的情况下改变各成员方之间已经达成的交易。这似乎与GATS要求成功谈判的原则相悖,即“为了在互利的基础上进步所有参加者的利益,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假如各成员将电子服务回类于模式2而做出新的市场准进承诺,这样的减让将带来一些成员方相似的承诺,这些成员方由于现有的承诺而不必提供新的市场准进,或这些成员方以为从电子商务的自由化中得到的利益不成比例。 模式2的电子服务回类存在题目的原因是,在模式2下,国家不做出承诺,由于相信自己没有能力控制国外交付及消费服务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规范的情况下,所有在模式2下做出承诺的成员方将在电子服务方面做出承诺,这一点是不明确的。所以将电子服务回类于模式2将导致GATS承诺的重新谈判。 第二,假如将服务回类于模式1,服务方面电子贸易的潜伏利益可能消失,由于这些服务可能被另一种模式所代替,在这种模式下,成员方比在模式2下所做的“非”承诺较少。在模式回下缺乏非承诺意味着WTO成员将有能力对电子服务设置障碍。因此,电子服务提供者发现不能进进市场,消费者得不到电子服务。 在GATS对电子服务的回类上,不但要为电子服务留出的空间,而且不能改变现有的对GATS的承诺以及不修改GATS协议,这一两难题目是无法解决的。 能否永久免税 ,WTO成员同意电子传输产品暂时免税,但有的国家建议使免税持久下往具有效力。 WTO的决定有两个要素,第一是只包括电子传输;由电子手段定货,而通过正常渠道进口产品不包括在内。尽管所有类型的产品可以在电子上刊登广告和购买,但是电子交付的产品是有限的。只有终极产品是数字化的信息,方可以通过电子化,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传输。很多服务可以以这种方式提供。一些信息及娱乐产品,如书籍、软件、音像制品,体现了数字化信息的特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此类传送方式不征收关税,而对其它的则征收关税实际等同于优惠贸易协定。在这样的规定下,存在着正的贸易创造及负的贸易转移。当免税劣于征税,但这样做只是为了避税时,则产生贸易转移。尽管电子交付是最有效的交付手段,但在有些情况下则并非如此。例如,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从互联网上下载电影或的本钱很高,高于以实物形式得到的本钱。进口国家贸易转移的福利本钱相当于放弃关税收进,这也是发展家最为关注的。但是现在难以猜测出对现在免税的产品征税将得到的收进是多少,估计将实物贸易变成电子渠道导致的收进结果的变化将很小。 第二是仅包括关税,没有提及其它方面的限制。假如同意将所有电子交付的产品看作是货物,则没有什么题目,在这方面GATT禁止其它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是,大量的电子交付产品,实际的或潜伏的,无疑是服务贸易,由GATS管辖。GATS协定答应国家来决定是否承诺市场准进,即不施加配额和国民待遇。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电子商务可行的很多服务部分未做出承诺。在这些部分,决定给予免税待遇实际上也无效,由于各国仍然采用歧视性的内部税收,或更糟的是,可能使用配额。 建议免税的原理在于,对于种类有限的电子传输的媒体产品,可保证以后的贸易不受限制,只要同意这样的产品应视为商品。建议的弱点是未考虑服务的贸易制度,服务主要是通过电子传输的产品。 保证电子商务免税的最好途径是,在GATS下的市场准进(排除数目限制)及国民待遇(排除任何形式的歧视性税收)上谈判一个充分自由的承诺。这会产生另一个题目,即现在间隔这一目标有多远?实际上通过电子传输的服务才是主要关注之处,如贸易,娱乐和服务。当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承诺时,集中于跨境供给(模式1),尽管与模型2也有关系。在分析对不同部分供给模型的承诺水平时,可以区分三个等级的自由化承诺;一是保证非限制性准进的充分承诺;二是部分承诺,即准进是有条件的,限制性的;三是针对相应模式的非限制性准进,即无承诺,对市场准进不做保证。 面临的重要任务 WTO面临着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电子商务可以生存和发展的可猜测的环境,并使这一新的国际贸易形式的发展不仅给所有国家的消费者带来利益,并且有利于各成员和世界的增长。 WTO在电子商务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但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WTO的制度结构(GATT及GATS)以及各成员形成了挑战。WTO传统的原则,如非歧视、透明、中性及市场开放仍然有效,应该被于电子商务。假如在GATT、GATS、TRIPS和其它WTO协议中的自由化承诺得到遵守,就不需要新的规则。总体上看,WTO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WTO在处理电子商务题目时存在一定困难,WTO需要将电子商务融进现行的有关协议中,要求有关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整。目前,除延续电子商务暂时免税以外,近来WTO在电子商务方面没有什么起色,第四次部长会议宣言只是提到继续这方面的,具体工作要到第五次部长会议往解决。 但是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客观上需要一个全新全球电子框架,考虑到WTO是一个全球性的贸易制度框架,是规范电子商务题目的一个理想组织。假如WTO在解决电子商务题目上有所进展,需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1)暂时免税应成为一个永久的正式协议。电子商务适用于GATT还是GATS,假如适用于GATS,属于哪种服务模式;(2)贸易自由化。GATT的信息技术协议需要向WTO成员及非成员开放,确定产品范围,取消分类术语和非关税壁垒;在GATS下:在通讯服务贸易中,消除某些市场准进障碍、加强报告框架下的竞争政策;对于其他电子商务相关的基础设施服务贸易,在模式1和模式2内的更多市场准进和国民待遇承诺,引进对模式1和模式2的最小承诺,并且废除一些市场准进障碍;对电子商务服务的贸易,在模式1和模式2内的更多市场准进和国民待遇承诺,引进对模式1和模式2的最低承诺,并且废除一些市场准进障碍;(3)对国内管制应采取行动,由于通过GATS模式1和模式2承诺的市场开放度的增加,有必要对GATS第六条(国内管制)和第七条(资格的承认)作一个补充协议,以使技术贸易障碍最小化。 同时要留意两点,第一,电子商务应该在总理事会内解决,而不能在WTO内部分割开来。固然不同理事会的工作也很重要,但是电子商务的综合性质要求总理事会统领。第二,私人部分的参与是区域贸易论坛讨论电子商务的特点。私人部分在制定全球电子商务标准上发挥了主导作用,它有助于解决对税收治理及隐私保护政策的制定题目。【WTO电子商务贸易政策探析】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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