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在合同法领域的题目及解决思路

时间:2023-03-22 04:21:31 电子商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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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合同法领域的题目及解决思路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从合同法的角度来关注电子商务,但并不单纯指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电子商务中牵扯到法律规范的题目,作者以为假如能够用治理和信息技术公道地规避法律题目,那么是最好不过的了。也就是说,尽量在技术和治理的层次上来解决题目,避免触及新的或者旧的法律题目。所以文章的题目定位于电子商务在合同法领域面临的若干题目及解决办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 电子合同 认证中心(CA) 电子签名 B2B B2C
  
  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指的是贸易活动的电子化。电子商务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涉及到治理、信息技术、法律等领域。它的成功需要三个因素:高超的商务治理技巧、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和开明的法律规范的保障。以前,人们往往倾注更多的关心在前两者上,通常忽略了它所处的法律环境题目。现在,随着题目的进一步深进,人们意识到了法律保障的重要性。这个题目假如解决不好,必然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甚至停滞不前。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以网络作为传输工具,物流、现金流、信息流等都在互联网上各方活动着,形成一个环境系统。
  对于商家来说,电子商务系统小大由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首先必须权衡预算本钱和收益的题目,由于商家首先考虑的是利润最大化题目。其次,就应该考虑到所触及的法律题目。
  
  电子商务与合同法
  
  毫无疑问,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了严重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以及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题目。下面逐一先容相应的题目及解决办法。
  
  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
  这主要是针对B2B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定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一个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题目。
  关于这个题目,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认证中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CA作为电子商务中受信任的第三方,授予每个用户一个数字证书,证书的作用是列出用户所拥有的公钥具有正当性,并且该证书由于使用了认证中心的私钥加密,所以每个用户都可以用认证中心公布的公钥进行认证,以确认是该中心出具的证书。这样电子商务的一方就可以用对方经过公证的公钥来验证对方的经过私钥加密的合同文件是否真实了。这种方法被证实很有效,但是这要求CA必须具有足够的实力能够出具有足够安全性的电子证书。
  所以,CA的权威与公正十分重要。我国大部分认证中心并不能十分令人满足,因此,由中国人民银行出面,组织了12家贸易银行组建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具有了足够的权威性,值得信赖。而在国外,目前在全球中处于领导地位的要属美国的VeriSign公司创建的认证中心,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地商家的认可。另外,在SET(1996年由IBM,Master Card International、Visa International、Microsoft、Netscape等共同制定的标准)交易体系中,CA不仅对持卡人、商户发放证书,还对获得存款的银行、网关发放证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惟一的缺陷就是设置的本钱较高。
  我们在选择认证中心时,要谨慎、要选择具有权威认证的机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且,美国、日本和欧盟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律,以促使电子签名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我国在这方面还比较落后,有待于立法的完善。
  
  交易的正当与合同的生效
  电子商务中的很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正当题目,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题目。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题目也与此有关,假如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题目,即如何才算生效题目?
  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正当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那样的商务行为不被法律所保护。所谓的非法行为包括网上赌博、网上色情交易、触犯***或其他欺诈行为等。所以,商家首先要做到的就是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办法,最好防范于未然。
  而且,若交易是B2C形式,还涉及到未成年人交易题目。若年龄太小,可能不具备相应的交易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以年龄为界定行为能力的依据,但对于网络商家而言,无从证实交易相对人实际年龄,若日后动辄被主张网络交易合同无效或效力未定而无法执行,对商家未免不公。所以,作者建议商家在网络商店中出售大批产品或者是比较昂贵的产品时,要在明显位置著名禁止未成年人进行交易,这样商家可能在未来的法律纠纷中处于有利位置。
  在合同生效题目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多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题目,由于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轻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的地点作为生效的地点。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取承诺一旦发出即告合同生效,并以承诺的发出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的原则,而在网上契约中,合同的发出地很可能是不确定的,甚至有可能是在一列火车中的一个笔记本电脑上,这样就导致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商家对这点要熟知,当签定合同时,要考虑接收地的法律条文要求,以免发生法律纠纷时,对己方不利。我国事采用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原则,合同到达时生效。
  
  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我国固然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题目。就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这个题目上,我觉得我们可以鉴戒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
  技术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然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以至闭塞贤路。
  
  电子合同的确认题目
  电子合同固然具有方便、快捷、本钱低等一系列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由于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者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者其他人为因素,都有可能导致电子合同的丢失,所以,是否考虑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赐与确认呢?这样的确认是否有效呢?
  假如条件答应的话,建议尽量能签订确认书的,就签订确认书。由于我国的新《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一规定对防范电子商务风险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样商家就可以先通过网络与对方进行了解、沟通、谈判进而签订网络合同,然后再进行确认,签订确认书。这样就可以大幅度降低谈判本钱。
  
  总 结
  
  最后,关于电子商务中与合同法相关的题目还有很多,如:格式合同题目等。本人难以逐一提及,但我觉得对于商家来说,终极的解决思路无非是在本文开头提出的思想,尽量用治理和技术的方法来解决或者规避所碰到的法律题目,把能产生法律纠纷的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对于国家来说,则要尽可能地照顾到各方利益,在立法时尽量作到既公平、公正,同时又要起到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作用,这就有待于我国的立法不断完善。希看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更多的国家有关机构,商家,消费者能来关注电子商务的法律题目,提出相应的建议,这样才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完善,进而有利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兴起,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资料:
  1.电子商务法,[美]考夫曼著,张楚等译,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初版
  2.电子商务机遇与挑战,[美]希德·拉曼、马赫胥·莱辛哈尼编,华夏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3.电子商务实务,孙杰、张建三等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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