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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役权制度的存在价值
在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地役权的概念,上也少有问津者,究其缘由,虽与相邻关系制度的确立有关,但主要还是因我国物权制度不够完善所致。从民法的沿革来看,最早的他物权制度莫过于地役权了,随着形态的变化,地役权制度几经兴衰,至今仍被民法所继续,其存在价值,对于我国他物权制度的完善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传统地役权概念的发展变化
地役权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后为很多国家的民法所采纳。在罗马法中,最早的他物权就是地役权,直到罗马共和国的最后年代才出现了人役权,国王查士丁尼将二者合并为役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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