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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中法官行使释明权方法之研究
在诉讼法学上,释明权的定义较为广泛,它是指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法院以适当方式告知有权启动诉讼程序确当事人或诉讼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声明或者在其声明不明确、不完整、不适当时告知其为适当声明,这种释明,从法院的职权角度来说,称之为释明权。法官在立案审查和审理中,可以从事实上和上向当事人释明其陈述不一致、不完全、不明确之处,给予当事人改正和补充的机会。释明权不仅是法官的权利,而且成为法官的义务,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仅能够得到释明,而且必须得到释明。但释明权的行使也受到辩论主义的制约,它的行使仍然要以当事人的主张和辩论为基础,不能超越法定范围和程序不当行使。法官释明权的本质在于程序控制,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趋于同等。法官行使释明权时要按照便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义务和便于法院审判工作的原则进行。法官释明权行使的方式,有告知、询问、说明、解释、提醒等,可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民事立案中法官行使释明权方法之研究】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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