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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法》过期之我见
论文摘要 我国的烟草专卖雏形1914年到1959年,直到1983年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了烟草专卖制度,1991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烟草专卖法》,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历经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随着我国加进WTO,市场进程加快,其本身的漏洞、与潮流的冲突日渐凸现,现浅析如下。一、立法依据牵强附会,立法背景已时过境迁《烟草专卖法》是在计划条件下出台的一部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基于“组织计划生产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进”制定的思想,在当时确实贡献突出,但是在现在的市场体制下已不能适应潮流。二、实体法本身的漏洞,执法权限的交叉重叠以及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难以依法行政。主要漏洞表现在:一是职权交叉重叠;二是陈旧,法律内容落后于现实;三是权限不明导致执法者变成了违法者;四是执法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合一,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与现行行政诸法的矛盾冲突看:一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矛盾,二是与《行政复议法》的冲突,三是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三、政企分开,打破垄断是深化改革的潮流,取消烟草专卖制度是国际的必然趋势《烟草专卖发法》赋予了烟草公司的政企合一的权力,交错的职能必然促使两者的功能相互腐蚀,行政职能市场化、经济职能行政化,公平竞争难以实现,市场环境难以健康培育,市场化改革止步不前,从石油、军工、电信开始,我国的行业垄断逐步打破,国际社会也是从1991年的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专卖到2003年的20多个的骤减趋势。【《烟草专卖法》过期之我见】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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