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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论文摘要“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是自首.”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的具体规定,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自首的基本标准.自首制度在的立法设置和司法适用源远流长,有关于此的也历久而弥新.自首制度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稳定,保护公民的正当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并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自首应符合三个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主动投案;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实质要件和本质特征;3、犯罪分子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可认定为自首。但在犯罪的实际情况中,纷繁复杂,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为了正确的认定自首,在这里本文对自首的构成要件、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我国刑法对待自首的几种情况、准自首、不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几种情况,自首与坦白之间的关系加以阐述,粗浅探讨。其次,本文对特殊条件下的特殊自首形式加以论述,特别是犯罪的主体是规定的特殊犯罪主体时的自首认定。关键词: 自首【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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