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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
一、关于回责原则所谓“回则”(imputation),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1]
侵权法的回责原则,是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正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法的回则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回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一定的责任构成、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2]我国现行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有人以为还应包括公平责任原则。[3]对于环境侵权而言,由于其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反复性、缓慢性和累积性等特征,决定了其与一般民事侵权回责原则的不同。世界各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回则原则基本都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我国亦采用该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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