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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的德主刑辅制度
汉代是我国上一个重要的朝代,是中华民族真正由***走向同一的朝代。汉代之所以能够维持自身的统治数百年之久,与统治者开明的治国思想分不开。汉代从头到尾始终贯串着重德轻刑的治国方针。本文就是要对汉代的德主刑辅制度作一番探讨。一、德主刑辅思想产生及确立汉代的治国思想与秦朝截然不同,秦朝采用了法家的思想,以峻法来治天下,据史书记载,秦朝统治者“收泰斗之赋”,“士民不附,卒录之徒,还为敌仇”。这样的治国方针导致秦王朝后期人民怨声载道,尽管秦朝同一了,还是很快在农民起义的汛潮中崩溃。而汉代从汉高祖刘邦开始,由于连年战乱,生产遭受破坏,调敝,天下饥谨。不仅人民无以为生,四处***而且朝迁也是府库空虚,财源枯竭;以至“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
面对着这种严重的形势,新的统治者鉴于赢秦败亡的教训,意识到继续实行秦王朝的那种***,自己势必也会被农民起义所推翻。为了恢复经济生产,重建封建秩序,巩固新的政权,西汉初期的统治者,以黄老思想为指导,采取缓和阶级矛盾,休养生息的政策。短短七十余年,西汉便出现史称“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
黄老学派是先秦道家一个别源,“黄”是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是指年龄末期的老聃;尊黄帝为祖,奉老聃为宗,以“黄老之言”作为学派的指导思想,所以被合称“黄老”。经过多年的发展,到了西汉初期,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主张“文武并用”,“德刑相济”,已经把“德”抬高到了和“刑”相平行的地位,这与秦代所遵循的法家思想是截然不同的。陆贾向汉高祖刘邦提出了居“马上”得天下,不可以“马上”治之的;建议他效法商汤、周武物“逆取”、“顺守”,“文武并用”。即要求“德治”,实行“仁义”。文和武,也就是德和刑的两手,各具用途,必须并重,使相济为用。汉初黄老思想对秦代的专任刑罚,持严格的批判态度,但并不否认法律的重要性,也夸大“明具法信”,“进退循法”。在刑罚具体运用方面,汉初黄老学说提出“刑不厌轻”,“罚不患薄”,这与先秦法家的重刑学说、尤其是秦代重刑学说更是天壤之别。晁错夸大要做到“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只有这样,才可称为“平正”。这种思想立足于道家的无为,却和儒家的仁政观点有很多相通之处。可见,黄老思想综合了道家、儒家、法家等多个学派的思想,为两汉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汉高祖初进关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到《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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