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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转让
[摘 要]新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将该权利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对特定的农地赋予其长期、稳定的支配权,鼓励农民投资。但与此同时在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却又要求必须经“发包人的同意”,表现了其不完全的物权性,也其不公道之处。【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转让】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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