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躲族传统司法制度初探

时间:2024-07-25 03:26:0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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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躲族传统司法制度初探

[论文关键词]躲族 司法制度 起诉 调解 审判 执行
  [论文摘要]进进阶级社会之后,躲族地区便出现了法律。后历经千余年的发展演变,躲族传统法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司法制度不断得以充实、完善.并形成了一些独自的特点。通过吐躲族传统司法制度形成、发展的历史轨迹及司法程序作了先容和分析,旨在使更多的人对躲族传统司法制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倘若考察躲族社会发展史,则不难发现,自进人阶级社会之后,躲族法律逐步产生,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完善,进而在此基础_上形成一定的组织系统、活动准则及工作制度等。千百年来,躲族法律及保证法律实施的司法制度尽管竭力维护历代统治阶级的利益,成为统治阶级维护其利益的工具,但它在稳定躲区社会秩序、调解各种纠纷、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躲族传统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般来说,躲族司法制度作为人类司法制度文化的重要内容,其形成、发展的轨迹必然与人类司法制度的形成、发展轨迹相一致。因此,回顾人类司法制度史,对于了解躲族传统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将不无裨益勿庸讳言,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倘若没有法律,社会将会变得十分杂乱,毫无秩序。然而,在原始社会,固然“没有军队、宪兵和***,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之所以如此,无疑与原始社会独特的社会组织结构和道德规范有着密切联系。在原始社会、氏族不仅是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同时又是基本的生活和生产单位。氏族成员同等相处,既没有高低之分,亦没有贵贱之别。在生活和生产实践中.人们自觉地遵从世代相传的习惯,并依其来规范全体成员的行为,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即使相互发生冲突,甚而造成伤害.亦按同态复仇的传统方式加以解决。由于在氏族成员看来,杀人、伤害等纯属个人行为,同态复仇不会危及群体利益,自然也勿需他人或组织进行千预了进人阶级社会之后,人们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少数人占据统治地位,从而成为统治阶级。出于维护自身的利益、强化统治地位的需要.他们便将本阶级的意愿强加于整个社会,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统治者服从、于是便形成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矛盾日益突出,阶级斗争亦日趋尖锐。这样,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得以充实、完善,并形成一定的司法制度来保证实施。在阶级社会,司法制度不仅因国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随着社会政治制度的演变而演变。所以说,不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制度,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压迫的工具。
  那么,躲族司法制度是如何形成、发展的呢?要弄清这一点,首先必须了解躲民族是何时进人阶级社会的题目。据躲文史料载,西躲地区最早为“非人统治”,后相继出现“四十四小王”、“十二小邦”等。而这些“小邦不给众生住地,居草原亦不答应,惟依恃坚硬岩山(居住),饮食不获,饥饿干渴,躲区众生极为艰苦。”而作为小邦的王与大臣们则居住在十几个堡寨[2]。可见,当时阶级已开始分化。至达布聂塞时,悉补野部将三分之二的小邦均置于统治之下[3],从而完成了雅鲁躲布江南岸的同一,并向江北扩展。勿庸讳言,长期以来,部落间频繁的战争,相互吞并,加速了阶级分化的进程。由于在部落战争中,一些部落失利,继而被吞并,这样,部落属民便成为他人的俘虏。在部落战争初期,俘虏往往被正法,而到中、后期,则被贬为奴隶,受人驱使,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据躲文史料载,达布聂塞时期,即出现奴隶。当时拉萨河流域有两个势力较大的小邦,即岩波查松和几若江恩。因岩波查松之王达甲溺于恶政,其臣念氏反叛,岩波查松即并人几若江恩部。几若江恩部之王赤邦松将达甲辖地析出一部划回念氏治理,达甲的旧臣娘氏、门氏等作为奴户。后念妻对奴户***驱使,娘氏诉于赤邦松,要求解脱奴籍,遭斥拒尽;又载:“襄日伦赞攻灭赤邦松后,分赐勋臣。娘、门、韦及蔡邦氏均受封土地及奴户,达四千八百户之众。”[5]上述事实表明,至少在达布聂塞前后,西躲地区躲族先民们使已经跨人阶级社会的门槛。
  按照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达布聂塞前后,悉补野部可能已经有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法律、法规。然而,由于缺乏记述,难明其详。不过,之后不久,松赞干布继任吐蕃赞普后,曾采取了一系列建政措施,其中制定法律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松赞干布时曾亲身主持制定并颁布《王廷十万法》、《十万顶具鹿之法》、《论常道德准则》、《强弱讼诉之法》、《权势决断之法》、《国库修内之法》等“六***律”。另外,还从霍尔及回尽等地引进职事制度等。松赞干布逝世之后,其大臣东赞还曾制定法律。闹赤松德赞时期,曾制定名为“九双木简”的法律,确定了命价的种类及标准等。可见,在整个吐蕃王朝时期,躲族法律的制定一直没有中断过。正是在历代赞普的不懈努力下,吐蕃法律的体系日趋完善,内容不断丰富,涉及到行政、军事、刑事以及民事等各个方面。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对吐蕃王朝的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有力地促进了躲族法制建设,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司法制度。13世纪50年代,躲区与元朝建立领属关系。从此,包括西躲在内的整个躲区被纳人中心王朝的同一治理之中。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治理躲区、元朝曾在躲区颁行蒙古律。元末,举派帕木竹巴取代萨迎派在西躲的统治地位,大司徒香曲坚参把握政权后,主持制定“十五条法律”(俗称《十五法典》),颁布实施;明代中期,受噶玛丹迥旺波旨意,贝色哇在注释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异族边区律”,形成“十六条法律”(俗称《十六法典》),作为躲区执法的依据。清初,索南饶登按五世***所规定的法律总则,将噶玛丹迥旺波时期制定的《十六法典)进行综合调整、补充修订,删除部分条款,并对部分名词重新作了解释,最后编成“十三条法律”(俗称《十三法典》),在躲区颁布实施。很显然,在这些法律中,对司法活动中的一些行为、制度作了相应规定。仅以《十六法典)和《十三法典》为例,两部法典中都有“听诉是非律气明确规定在司法进耳取诉讼,通过调解,以辨明是非的具体程序和原则;“逮解法庭律”专门对拘捕的对象方式等作了严格的限定;“狡狱洗心律”则就案件审理中采取特殊审判程序等诸多题目进行了阐述等等。同时躲族法律在具体实施中,各地还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法律法规。例如:《哲蚌寺法律条文》、《止贡降曲林寺法律条文》、《山谷共同文纲》以及西躲地区的(夏季法契约》、青海果洛地区的《红本法》、《天之准绳》、四川德格土司的《十三禁令》等等。在这些法律中对案件或纠纷的起诉、调解及审判等亦或多或少作了限定。考察躲区一千多年的实践,躲族传统司法制度日趋完善。各地不仅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职员,负责法律的具体实施,并且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从起诉、调解到审判、执行,都形成了一定的程序、原则和制度,从而保证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真正起到了调解人际关系、处理各种纠纷、惩办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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