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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财产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的意见》,第4条明确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一司法解释表明,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侵害财产权的精神侵害赔偿制度。笔者结合所学知识,对这一制度的基本由来、确定意义、适用条件、把握原则以及在实践中应留意的的题目等,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同仁商榷,不当之处敬请指正。一、【论侵害财产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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