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时间:2024-10-07 11:31:4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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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摘要:本篇主要论述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缓刑,熟练把握和正确运用缓刑,对于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稳定,保障人权有着积极意义。缓刑是指对于罪刑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首先,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其次,缓刑依附于原判刑罚,刑罚是缓刑的条件和基础,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条件,缓刑不能独立于刑罚之外存在。它具有条件性、期限性、减缓性特点,对于缓刑的适用主体、范围及实质条件都有明确规定。缓刑是一种较轻强度的刑罚执行方法,因此适用的对象也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缓刑适用的范围。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本篇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不宜作为法定条件作主要论述,然而,由于缓刑制度规定也缺乏严谨性,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该适用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了,使缓刑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
缓刑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有着积极意义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熟练把握和正确运用缓刑,不断完善缓刑制度就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一 、缓刑的概念(一)缓刑的概述
缓刑是有条件的延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刑罚的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刑罚执行方法。首先,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我国刑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权利、没收财产。缓刑只规定刑罚确定的强制内容怎么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而不规定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及财产等具体强制内容。其次,缓刑依附于原判刑罚,刑罚是缓刑的条件和基础,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条件,缓刑不能独立于刑罚之外存在。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继续危害社 会的可能性来确定是否宣告缓刑;第三,缓刑的执行可以实现刑罚执行目的,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并不是直接进行,而是通过对犯罪分子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监视、考察的间接方式进行,这就是缓刑执行,只是这种缓刑执行的强度比被判处刑罚执行强度较轻,但只要通过了缓刑的执行,就可以推定犯罪分子得到了改造。从而达到了对的犯罪分子惩罚和教育的执行效果,原判刑罚就不需要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缓刑的执行就实现了刑罚执行目的。
(二)缓刑的特点
缓刑这种刑罚执行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条件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附有严格的条件,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条件才能免除刑罚的执行,对于不符合缓刑执行条件的 ,不但不能视为刑罚已执行,还要恢复原判刑罚的执行。二是期限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有一定的考验期,只有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才能检验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罚的目的是否达到,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执行与否。三是减缓性,减缓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的减轻,执行期间的延缓,给轻刑罪犯在执行中一定的宽大,体现了我国刑法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宗旨。根据缓刑犯改造的表现,延缓后仍有继续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与其它刑罚执行方法也有区别,缓刑与死缓都是减缓执行强度的执行方法,但两者是不同性质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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