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实信用原则
论文摘要我国事一个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老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到了无论是中国,还是在日本,乃至其他欧美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老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往,将老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可见老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老实信用原则作为市民社会必然的道德信条,必然关系着一个一个国家,一个系统对人性的基本熟悉和基本态度。它在当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成为整个民法领域得“帝王条款”。 现代民法阶段,老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自由裁量权定向同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和补充法律起了很大作用,还规定了任何人都必须诚信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标志着现在老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1、一般条款说。2、双重功能说3、利益平衡说。4、语义说。法官适用老实信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公道性的同时也决定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法律应是真实的,白纸黑字,一清二楚,板上钉钉,确实无疑,不是无中生有,不能化有为无,也不是视而不见,可有可无,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与人们同在。法律是公从哲言,是一个最高大的信用,“吾必信,行必果”,必须贯彻执行。假如当事人不自觉执行,由国家强制执行。
诚信是法的立足之本,法无信不立,是法的题中之义,无信不成,是法气力之源,法无信无力。诚信是人与人的责任,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是世界发展的需要,让我们都老实取信,让我们的明天更加美好!关键词:老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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