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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内容提要]: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法系民法的基石之一,他以自身的抽象性逻辑性而深受一些学者的赞同但也因此而饱受争议,很多学者甚至指责该理论脱离现实,乃是对实际生活的“强***”。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立法现状,同时从物权行为理论与债法与物权法关系两个方面分别论述了物权行为与合同,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等等民事法律制度的关系,从而论证了我国民法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必要性和公道性。[关键词]:物权行为,债权行为,不当得利,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理论是近两百年来民法界争论最大的题目之一,其影响横贯整个民法体系。随着我国近些年来民法典的起草,我国关于认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日趋激烈,明确我国民法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一、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所谓物权行为就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一定形式要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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