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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卫过当之界限
[内容摘要]: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在形式上好象符合某罪的犯罪构成,即具有了犯罪的外观,但在实质上并没有犯罪的本质属性——社会危害性。假如仅从形式上看题目,往往不能正确地界定一种行为,导致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其意义就在于,从理论上进一步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而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无害的行为,不是犯罪。但是,如同其他权利的行使一样,正当防卫的实施也是和履行一定的义务相联系的,即要在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内进行,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由正当变为非法,由对社会有益变成犯罪。因此,我国《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对构成防卫过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界限不明,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不一致,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本文试图从防卫手段及其打击强度与防卫限度之正当性的关系做出分析;同时以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伤害程度应当为“重伤”以上。以求明确防卫过当之界限。关键词: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重大损害 重伤一、【防卫过当之界限】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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