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在民法上如何规范调整,一直是困饶立法者、司法者和法学家们的一个困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就曾以为:出卖他人之物可谓是法学上的精灵,困饶实务界数十年。为期驯服。非彻底其本性,不克济事。①并三度著文专门论述“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这一。《合同法》初颁之际,关于第51条的讨论研究轰轰列列,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无权处分行为定性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似乎已成通说。【浅议无权处分】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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