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调解原则

时间:2023-03-24 08:32:0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论民事调解原则

提要: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被广泛适用的准则,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占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本文仅仅就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进行讨论。提出了民事调解中应遵守的正义、自愿和正当性、“以事实为根据,以为准绳”等几项原则,指出了在民事调解工作中的几项措施,重点对当前我国现行民事调解制度中存在的如:调解“三原则”的确立与合意解决争议的机制不相符、诉讼调解无审级限制、反悔权的不适、恶意调解缺乏制约机制等进行了深进分析,得出了应对民事诉讼的调解制度改进和完善的结论,并提出了完善和解决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适宜调解原则、缩小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取消反悔权、调解协议无效的认定、诉讼调解适用案件的范围等题目的解决办法。得出了调解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当前大力提倡***理念的新形势下,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为社会消除不安定隐患,保障和促进市场健康有序,更应该广泛使用的结论。关键词:民事诉讼 调解原则 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被广泛适用的准则,具有优良的司法传统,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原则是调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相关权益等纠纷的原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由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占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因此,如何依法适用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原则的适用力度,达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的社会效果,是司法领域的一个主流题目。本文仅仅就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进行分析讨论。
一、调解中应该坚持的准则
在当今崇尚***理念的社会背景下,司法实践中理所应当广泛运用节省诉讼本钱、平息矛盾、化解纠纷的调解原则。那么,如何正确适用调解原则,真正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让人民群众深刻体会到法律设置调解原则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和良好哪?笔者以为应该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正义原则。正义原则要求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站在中立的位置居中调解。把握正义原则对法院调解有诸多方面的要求,笔者以为其中最关键的是以下三项:
首先,法官要保持中立。法理中的“正义”法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调解法官不得与案件有着任何形式的偏私,而应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保持中庸之道。假如法官不中立,则必定会引起当事人的猜疑和不服。尤其是要杜尽隐瞒事实***,用哄骗达到调解目的的做法,要向当事人讲明我国现有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及处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要全面公正地划分当事人在纠纷中应负的责任,不答应回避矛盾,用“判”或“压”的手段和稀泥。
其次,要使调解过程透明化。调解的结果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之上,假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参与调解的全过程,就很难表明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实践中调解法官大多单方面与当事人接触,以此终极促成调解,当事人没有能够参与调解的全过程,正义就有可能无法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再次,要把握及时调解原则。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现之一就是在双方无法达成合意时,法官要及时判决。而实践中,由于调解法官就是审判法官,个别法官调解不成久拖未定,致使当事人精疲力尽,最后不得不委曲接受调解的现象。
因此,把正义原则作为法院调解的基石,明确法院调解正义的标准,以此为界,重新设计和勾画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定能让这一“东方经验”重放光彩!
(二)坚持自愿和正当性原则。调解制度是建立在诉讼当事人自主行使处分权的基础上,以及在法官的正义主持下,双方诉讼当事人用同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争议的诉讼方式,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有机结合。作为一种法定的审判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正当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正当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些都是对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正当性原则的具体规定。
法院调解中,正当性原则与自愿原则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自愿是条件,正当是保证。正当性原则要求调解活动既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及社会公序良俗。自愿原则本质上要求以合意为核心解决纠纷,其最大特点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延伸,而不是法官的强迫。法官必须居中调解,不能左袒任何一方,始终体现“中立、同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司法理念。也许有的观点会说:调解是在牺牲一方当事人利益和权利的基础上达成的。实在不然,法无禁止即权利,牺牲一部分的正当权利以换取更多的利益完全是当事人权衡后的选择,“没有哪个人会为了找回一块银子而付出一块金子的代价”。因此,假如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中因某些让步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违法调解之嫌,则不符合调解正当性的原则。从形式上看,一方当事人的让步的确牺牲了其部分正当权利,但实质上诉讼主体充分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同样是一种当事人各得其所的利益分配方式,体现了个体以牺牲较小利益而谋求更大价值的社会公正。这种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使当事人在平衡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基础上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其正当权益也得到了最大范围保护,是实现社会价值和个体价值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体现。因此,只要法院在调解中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当事人在调解中是自愿的,则当事人在其处分权覆盖范围内,无论其让步幅度有多大,无论调解协议的内容偏离“判决”的结果有多远,都不会与“正当性”相冲突,这也与用宽容主义原则来评断行为正当性的原则相一致。
(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个原则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遵循的准则。在调解中答应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但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反政策、法律的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这是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如何评断行为的正当性,一般来说,应遵循两个原则,即法定主义原则和宽容主义原则。法定主义原则要求行为符合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条件,这也就是形式上的正当行为,即符正当律事先规定的行为。宽容主义是指对那些具体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又符正当律原则的要求,不违***公共利益,是社会必要的希看的或者许可的行为,根据法律的原则认定为正当行为。这种以宽容主义原则来评断的正当行为可以说是实质上的正当行为,即虽无法律的具体形式上的规定,却对社会没有实际危害的行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决定了评断正当行为既要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又要遵循宽容主义原则。它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两个不同的侧面,都是以法治原则为条件来评断人们行为的正当性,同时也是确立并稳定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需要。

【论民事调解原则】相关文章:

论民事调解自愿原则06-07

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规则原则06-04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06-02

论民事诉讼和解06-03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06-08

论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的区分06-06

论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程序整合06-04

论民事诉讼契约的存在根据06-10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06-06

浅谈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的运用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