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渊源和限制

时间:2023-03-24 10:31:26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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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渊源和限制

  概述

  自从该隐杀死亚伯以来(即使不是从亚当和夏娃吃苹果以来),就必须来处理那些实施可能是“过错”行为的人。行为是过错行为的后果可能仅仅是固有的。但是,有些过错行为似乎比其他过错行为更恶劣。因此,违约或者指责他人可能是过错行为,但是凶杀,强***,伤害等行为可能是“真正”的过错行为。假如某具体行为被公以为是“真正”的过错行为,那么就需要来惩办这类行为。有些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另外那些被立法机关视为较轻的危害行为,由法律体系中的民法部分予以处理。本书只是阐述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和如何用“刑法”处罚。

  美国刑法主要有三个渊源:(1)普通法,(2)制定法,以及(3)宪法。其中,从人们现在已经接受除非行为先前为立法者所禁止否则惩罚行为人就是违宪的观点以来,最重要的渊源就是制定法。尽管如此,解释刑法条文的依据还是具有800年的普通法原则,这就违反了由合宪性原则所形成的较的约束。刑法还受到进一步的限制:自从多数刑法由法条组成以来,法院已经最大限度的建立了法条解释,有些源于宪法,其他一些则不是。其中,最重要的已经验证,包括避免含糊原则和宽容规则。

  最后,本章要简略地探究要求控方超过公道怀疑地说服陪审团被告有罪的程序限制。正象超过公道怀疑标准的重要性一样,它的清楚度(articulation)是最高法院为什么以为该标准为宪法所要求的理由。

  刑法的渊源

  作为刑法渊源的普通法

  早期英国习惯宣称有七大重罪:严重伤害罪,凶杀罪,强***罪,盗窃罪,进室盗窃罪,纵火罪,以及抢劫罪。其他所有的犯罪都是轻罪。这些分类之所以被称为普通法是由于它们被一般地划分。

  “普通法”一词通常仅指法官法,尤其是在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领域。但是,立法机关早就留意界定犯罪;因此,在刑法领域,“普通法”一词具体体现了制定法,法官法以及有关制定法的司法解释。法院在19世纪时还有“创制”罪行的权力,并且即使在今天有些地方仍然存在。

  最初,英国法把所有的伤害,凶杀除外,作为对私人的伤害,可以赔偿解决。假如受害方接受赔偿,那么被告也就不受刑事制裁。但在诺曼征服英国后,新的国王不愿意把这样的决定把握在私人手中,并且旨在通过惩罚犯罪从而对此等行为确立他们自己的权力。固然侵权行为(可赔偿的行为)和犯罪(可惩罚的行为)之间的分歧始于800多年前,并且经过数世纪后终极完成,但即使在今天很多构成犯罪的行为也经常是侵权行为。因此,仍然有助于侵权行为的普通法规则与犯罪的普通法规则作比较,前者的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赔偿,后者的唯一题目是惩罚被告。当你通读本书后你应该把这些比较牢记于心。

  立法渊源

  当侵权行为程序与犯罪程序(以及补救)分开时,立法机关的地位就得到了提升。英国的议会将普通法犯罪法典化-开始时慢慢地,后来就迅速地-将重罪扩展为超过原先的七个。在美国,立法机关仍在通过制定法来主导界定犯罪,理由是保护公民太重要致使不能由普通法的法官逐渐。

  上,***国家的立法机关至少应该是占主导的,即使不是唯一的,刑法渊源。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社会的道德感,立法机关,作为选举产生的最***的机构,应该是有上风的。法官,通常是被委任的,应该服从于立法机关;即使在法官由选举产生的情况下,他们也经常不为公众所评论。

  但是,制定法可能是含糊的。它通常不是在一定时期写明的某项规定,而是说明相对较短时间内已经考虑的一些题目。希看立法机关只是考虑诉讼中的具体题目是不现实的。而且无论多么审慎地撰写,英国的制定法仍然已模糊性和晦涩著称。因此,制定法的司法解释便不可或缺。

  普通法(由法院发展)和制定法(由国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美国法官不能再“创制”罪行,由于他们的英国先辈早已创制(见第10章的(盗窃罪)和第13章的(共谋罪))。除非行为被制定法禁止否则就没有犯罪也已是人们公认的原则。还有,法院可以扩张或限制解释制定法,因而可有效地扩大或缩小成文刑法的范围。

  作为刑法渊源的《模范刑法典》

  在我们的联邦体制中,各州有权在宪法范围内自由地发展自己的普通法和制定法。因此,州和联邦立法机关颁布不同的制定法,法院也各自解释英国的普通法原则。结果,美国刑法,固然有共同基础,但也十分不同。1960年以前,就很难说“合众国刑法”。

  1962年美国法学会(ALI),这个由杰出的律师,法官和学者组成的民间组织,编制了《模范刑法典》,意在作为立法以供各州采纳或不予适用。自从1962年《模范刑法典》公布以来,已有超过35个州全部或部分采纳《模范刑法典》。由于已为普遍接受,因此考查当前刑法时就不能忽视《模范刑法典》。本书对模范刑法典的原则与先前的法律原则作了比较。那些早先的原则,无论是制定法的还是普通法的,在此通称为“普通法”。但是,应该留意-我们是用ALI编制的《模范刑法典》作比较。没有一个州精确地采纳ALI建议的《模范刑法典》,很多司法区(最主要的是,联邦刑法典和加利福尼亚刑法典)仍然完全没有采纳《模范刑法典》。因此,固然《模范刑法典》是“美国刑法”可能是一般事实,但一些特殊的规定可能不是特定司法区的“刑法”。还有,即使在那些没有颁布《模范刑法典》的州,法院有时也会参照《模范刑法典》以此作为指导,由于它被以为体现了审慎而中立地解释刑法的原则。

  宪法渊源和限制

  你在宪法课中看到的很多判决是刑事案例。在此意义上讲,很多《人权法案》中的宪法保障直接制约了立法政策。因此,依据第一修正案,国会和州立法机关不能通过任何限制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包括刑法)。除这些公认的宪法权利外,最近30年的判决已经承认了“隐私权”,并且立法机关不能侵犯。最高法院依据该理论对著名的R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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