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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调解自愿原则
【提要】从民事的“调解为主”到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着重调解”,可见,调解的功能被夸大到十分重要的地步,调解是解决民事权益争议的重要的结案方式。调解结案对承办法官而言风险很小,同时由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与判决相比叫,更为省时、省力,文书制作又相当简化。调解应充分着中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不仅要实体公正,而且要程序公正,坚持正当、自愿的原则。但对于不能调解结案的,留意,又不能经常反复做工作,久调未定。调解是解决冲突的有效力的方式,在完全着重当事人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确实有裁判的方式有不可相比的优点。,调解自愿原则未能得到真正贯彻和执行,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法,落实自愿原则和相关内容规定,同时要留意在解决部分民事纠纷时,应先行调解,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违反规定的应予纠正。【关键词】【论民事调解自愿原则】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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