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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税制下 税款征收和进库 浅析《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条
[论文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治理体制的决定》,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分税制,随之进行了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省以下分设了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在税收征管上,按照不同的税种,划分了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的税种;在税收收进上,将税收收进按中心级收进、地方级收进、中心与地方共享的收进,划分了预算级次。相应的,自2001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也特别增加了第五十三条,该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治理范围和税款进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进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占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进库预算级次缴进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修订后的《税收征收治理法》进一步从法律的高度规定了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治理的范围和预算级次进库,也保证了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的税款征收权。哪些税种的税款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哪些税种的税款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同一税种的税收,由哪一级或哪一个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不同规模的纳税人的不同税种的税款在征收进库时应该回进不同级别的财政或者在税款进库时按不同的比例回进不同级别的财政;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未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应当由税务机关缴进国库,这些都有了法律的保障。关键字:分税制【分税制下 税款征收和进库 浅析《税收征管法》第】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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