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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损害赔偿
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以及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留意的题目,本文试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题目作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浅析离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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