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对策

时间:2023-03-24 18:42:48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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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对策

  [摘要]:本文通过对未成年犯犯罪情况的调查和了解,把握了未成年犯的的基本情况,在犯罪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并且终极确立了对未成年犯改造的对策。

对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犯 教育改造 对策

  随着的,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令人担忧的焦点题目。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同时也是祖国的希看,因而我们很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犯罪题目进行调查,探究其违法犯罪的原因,建立一套公道的教育改造对策,以求帮助未成年犯罪职员矫正恶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一、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

  (一)违法性。

  所谓未成年犯是指已触急我国刑律,受到刑罚处罚的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其违法行为的产生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就主观因素而言,主要是思想熟悉上的偏差,个体需要与满足需要手段上的熟悉错误等;就客观而言主要有家庭因素,学校因素,社会因素等。

  (二)犯罪年龄低龄化,在校生犯罪率有所增加。

  占有关部分内部资料显示:2001年上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122名,同比2000年增长了65.5%,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11.3%。随着低龄化犯罪的增加,在校学生犯罪也出现上升。2001年未成年人犯罪中,在校生有252名,其尽对数同比增长27.9%。

  (三)类型多样化,手段成人化。

  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围绕“财、霸、性”,近年来出现了新情况:1.一般成人实施贩毒犯罪,未成年人也有较多参与;2.一般由男性实施的案件,一些女性未成年人也开始涉足;3.青少年犯罪团伙数目惊人增长,未成年人不仅卷进其中,而且成为某些犯罪团伙的核心人物;4.出现了个别模仿社会作案的犯罪现象。

  (四)家庭教育不力。

  从未成年犯犯罪职员的家庭来看:有的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子女享受不到家庭的热和,心理和生理上产生了偏差,有的父母本身文化素质就低,又缺乏教育子女的有效,而动辄打骂训斥;有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而对其放任自流,有的父母双双下岗、拮据,疲于奔波再就业而疏于管教;“借居型”家庭的孩子,父母管不到,亲戚管不了。而另一些独生子女的家庭,对孩子极端溺爱,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顾,思想品德却得不到重视。

  (五)文化水平低。

  从文化程度来看:未成年犯罪职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辍学、流学、退学的现象很常见。据笔者实习期间调查江苏某少管所的100名未成年犯罪职员来看,大部分未成年犯罪职员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水平。其中文盲和小学的占29%,初中的占64%,初中以上学历的寥寥无几。从这个角度来看,少年犯罪,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学校要贯彻义务教育和素质教育,同时也要对青少年加强法制教育,确保每一位青少年都完成义务教育,使其将来对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少年教养职员犯罪的原因

  当前社会上仍有“黄、黑、灰、白”的四色污染,这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是个不可小觑的社会题目。假如追寻每位未成年犯罪职员的犯罪和初始不良行为的形成,几乎都受过不良风气和黄赌毒现象的,这虽构不成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但却是重要原因。

  (一)青少年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和能力相当薄弱。

  ,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不够完善,实效性比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部分青少年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缺失。很多未成年人对一些必备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近乎法盲。这样,心理、生理尚未成熟,而可塑性极强的青少年便会被黄色文化所吸引,甚至沉醉其中。当这种黄色文化对其消极影响一段时间后,他们对社会的认知程度将会产生严重的偏差,对“真、善、美”和“假、丑、恶”的区分界限日益模糊,误以为黄色文化中所表现的内容就是当今社会的客观表现。长此以往,青少年的心理将严重畸变,理想会严重扭曲,纯洁的心灵将被毒化,价值取向也会陷进不能自拔的误区,精神空间被狭隘、片面、颓废所充斥,超前消费和追求感官刺激的欲看日益增加。当他们的欲看难以得到满足时,而自己又不能用理智往调节,低级的生理需求和物质需求便会成为其追求的先期目标,从而无视社会公德和法律规范,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当今社会的***现象给青少年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某些拥有党政、经济等权力的***家长,对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包庇、纵容,严重妨碍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使其成为子女犯罪的诱因。而部分***官员热衷于走后门拉关系,在日常生活中与一般人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这种现象的存在,对辨别能力和抵抗能力较弱的青少年来说,会具有不可低估的反面影响,甚至还会引导青少年以为权比法大,随之产生亵渎法律的心理,导致其在违法犯罪后得不到有效的教育改造。社会生活中还具有很多种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诸如***性质的恶势力及白色毒害也会深刻影响着青少年的取向。总之,充斥社会各个角落的“四色污染”,手段或隐蔽或刺激,让人防不胜防。他们利用青少年好奇心重,冒险性强,喜欢刺激追逐玩乐的心理,对其频频进行反面渗透,终极促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中的畸变因素也是造成青少年犯罪重要原因。

  离异、单亲家庭、特困户及无居所流游勇口子女群体是站在犯罪边沿的高危群体。该群体大都心理处于亚健康状态,缺乏物质生活保障或精神的正面引导,加之个别地区和部分的相关工作表面一套,背后一套,不落实相关国家政策,严重制约了预防青少年犯罪长效机制的建立实施。针对以上情况,笔者以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真务实,工作的着力点在基层,工作的结果体现在实效。要狠抓落实,更重要的是把制度工作措施落到制度层面,解决工作的长远发展题目。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青少年的道德。

  所谓道德,是指人们关于善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和法制是制约人们行为和调整人们关系的两大规范。法制对人们的约束,具有强制性和外在性,是一种“他律”;道德对人们的约束,具有自觉性和内在性,是一种“自律”。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道德的作用更为明显,道德教育对于人品的养成起着决定性作用。道德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的人,很少违法犯罪,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在小学、中学阶段形成不良道德习惯的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远比品德良好的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大。“合抱之木,生于毫木。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堤,溃于蚁***。”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对他们的一生都会产生深远的。加强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是预防他们违法犯罪的根本措施。

  对未成年人进行道德教育,首先要进步家长和教师自身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平。一个家长影响着自己的后代,一个教师影响着一群学生。模仿是未成年人的天性,所谓身教重于言传,空洞的说教是没有感染力的,所以家长和教师要切实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进步道德水平。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既是培养一代“四有”新人和实现社会风气根本好转的需要,也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措施和基础工程。

  (二)加强法制教育。

  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有效地避免违法犯罪,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希看和未来,把他们培养成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懂的一代新人,是建设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从相反的一个方面来说,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日益严重,而不知法、不懂法,缺乏最最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是导致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很有必要。

  (三)加强理想教育。

  未成年人天真烂漫、乐观向上,对未来布满美好的憧憬,用他们丰富的想象力勾画着美好的蓝图。但是,未成年人在设计自己的理想时,往往出现一些缺陷。例如:缺乏理想或理想脱离实际,理想不稳定,低层次的理想充斥其内等等。同时有一些未成年人自卑心理很严重,由于自卑,他们总以为理想与他们无缘,感到自己提出的理想无法实现,从来不敢奢谈理想,以免遭到别人的耻笑。有一些未成年人则相反,他们有很高的自我评价,理想偏离实际,脱离了客观现实。对于这些情况,教育工作者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理想教育,让未成年人勇于树立理想,确立奋斗目标,激发其自信心。同时,要指导未成年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树立理想,让理想根植于现实的土壤中。有些未成年人树立的理想,只是停留在生活理想和职业理想的层次上。至于如何塑造完美人格很少意识到。对未来的社会制度和结构,则考虑的更少。针对这种情况,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个别指导,对其理想的公道成分予以充分的肯定,对其不足之处予以细心的剖析,捉住适当时机,指导他们进步理想层次。由于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处于形成阶段,他们对自我的熟悉能力较差,对社会的需求则考虑的更少。因此他们对理想的设计往往带有浓厚的随意性和情绪色彩,易于受到暗示或爱好发生转移时出现变化。针对这种情况教育工作者应督促未成年人坚持自己的奋斗目标,在碰到挫折时不要退缩,而应持之以恒,锲而不舍。

  四、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对策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感化、拯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78条也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的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这些法律规定为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提出了基本要求,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区别对待的,将教育、拯救和惩罚相结合,争取教育、拯救多数,严厉打击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对未成年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

  文化知识水平是构成个人精神文明的重要素质。对未成年犯进行文化知识教育,进步其文化水平,改变其智力结构,不仅是教育改造他们的需要,更是一次“立足眼前、着眼未来”的基础教育,对于进步未成年犯的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未成年犯尽管触犯了刑法,受到了刑罚的处罚,但他们仍属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因而未成年犯管教所要进一步进步对未成年犯进行文化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熟悉,努力改造当前未成年犯文化教育时间少、开课少、师资匮乏以及重视生产劳动,忽视文化知识学习等现象。同时突出文化知识教育的主体性:(1)教育活动突出参与性。课堂以未成年犯学员为主体,把未成年犯学员看成是知识的主动探求者。教员的主要作用是教学活动的衔接、点拔和关键释疑。(2)课堂情境突出开放性。解放未成年犯学员的双手、大脑和空间。让他们多想一想,多做一做,多动一动。(3)认知活动突出主体性。引导未成年犯学员互教互学,成立4-6人的学习小组,开展工作或学习,缓解学习困难,增强学习信心,进步学习效果。

  (三)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由于未成年犯尽大多数正处于学龄阶段,尚未参与社会工作,基本上没有职业经历,其职业技能状况较成年犯更是一片空缺,因而必须加强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使他们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给刑满回回社会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由于职业技术教育是培养未成年犯的一技之长,使他们成为社会有用之材的有效途径,也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主要手段。因此,未成年犯的职业技术要着眼于实际,面向社会。首先要改变现在技术教育上岗培训的错误做法。根据罪犯的学历、刑期、捕前职业,开设多门类、多专业的技术培训;其次,开展刑释前的就业指导,同时根据他们所学专业和技术水平,向劳务市场和用人单位推荐,力争使他们刑释后很快就业。

  (四)加强未成年犯的思想教育。

  未成年犯正处于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阶段,因而在对未成年犯思想教育过程中,要对 其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同时加强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通过对未成年犯进行法律援助,解决其自身存在的法律题目,引导他们深刻熟悉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人民、家庭及其个人所造成的危害,以激发其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调动各方面社会气力投进到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在对其社会帮教的同时,加强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积极改善未成年犯与自己家人的关系,加强亲情教育,发挥家庭对他们的感召力,避免其产生孤独感和被遗弃感,增强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

  [1]刘世恩主编:《罪犯改造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2002年10月第1版。

  [2]鲁加伦主编:《中国未成年罪犯与改造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2002年12月第1版。

  [3]王秉中主编:《罪犯教育学》,群众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

  [4]王明迪主编:《罪犯教育概论》,法律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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