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制度重构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具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保护在先私权的功能,但现行《商标法》(以下称为“现行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称为“条例”)关于异议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题目,妨碍了上述功能的实现,甚至为“恶意”异议大开方便之门,亟待修改。【商标异议制度重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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