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与证人出庭保障机制

时间:2024-10-20 07:55:55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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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证人出庭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进,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核心的证据制度改革在世纪之交也进进攻坚阶段。这次证据制度改革既是指导思想的深化,也是一次从微观进手的全方位革新。“在这次证据制度改革中既要解决证据制度的一系列宏观,如改革的总体目标、证实模式的选择、证实标准的确定等,又要解决众多的微观题目,如证据规则的完善、怎样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和防止证人作伪证、如何设置举证人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处获取书证的程序等。”[1]近些年来证人规避出庭的题目十分突出,直接到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益性,困扰着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进而损害司法公正。正确熟悉这一题目的本质和根源并进而解决它,在当前具有现实性和迫切性。笔者从民事诉讼模式的视角,充分观照各种民诉体制解决此题目的规则和经验,深进探究在我国民事诉讼构造下证人规避作证的症结,以期有助于此题目的解决。

  证人出庭与证人理念:缘起

  观察诉讼体制方面,民事诉讼模式是当下一种民事诉讼法理的和工具。不同的制度组合构成各异的诉讼体制,各异的诉讼体制因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的共同点,可以回属于同一诉讼模式。一种诉讼制度总是带有一定的模式属性的痕迹或烙印,以“模式论”为方***才能探视到它的缘起和往势。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是重要的证实方式,有些情况下除了证人再无别的证实途径,因此保障证人出庭的一系列程序规范在法的运行中就形成了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证人出庭制度在不同的诉讼体制下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但同一诉讼模式下的证人出庭制度又有其共通之处,这与其共通的诉讼理念、证人理念息息相关。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有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和大陆法系当事人主义之分。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除了普通证人外还包括专家证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此外,当事人也可以成为适格证人。证人一般由当事人负责传唤,“固然根据联邦证据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自己的动议,也可以依当事人的建议传唤证人,但是,在证人传唤方面法院几乎不这样使用它的处理权。”[2]庭审前当事人可与证人接触,庭审中对证人的询问次序由当事人决定,同时庭审程序主要围绕当事人对证人的“交叉询问”进行。加之英美法系国家以为民事诉讼是私权纠纷,以及长期以来陪审团审判方式的积淀使这些国家形成了证人是“当事人的证人”,证人对庭审至关重要,无证人几无庭审的理念。在大陆法系,证人具有至少在理论上的中立性。同时,证人的证据价值也不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更重视书证、物证的证据价值。大陆法系国家将当事人和鉴定人排除在证人范围之外,当事人提供证人名单,证人由法院传唤。庭审前禁止当事人和证人接触。在庭审中法官依序询问证人,未经准许当事人不得打断证人的陈述,当事人需要询问证人须将询问交给法官来询问。从民事诉讼属公法性质的基点出发,这些国家形成了证人是“法官的证人”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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