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取得时效制度

时间:2024-07-18 22:46:39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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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取得时效制度

内容摘要:时效取得制度是时效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确认了该制度。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物权法的立法工作,对于我国事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本文以学者们的争论为切进点,分析了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和功能,指出该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公道性,我国的物权法草案应该规定该制度。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指出我国的物权法应该如何制定取得时效制度。
关键词:时效取得;善意取得;诉讼时效;构成要件
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自罗马法以来,取得时效就已存在。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确认了这种时效。对于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中是否有必要确认取得时效,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对于是否应当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我以为首先应分析其意义和功能,一个制度只有其存在的意义和功能,对社会的发展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该制度在社会上才有必要存在。
一、取得时效制度的意义、时间治愈权利瑕疵。
除了自然法上那些天赋权利外,时间性几乎是所有权利的共性。一个人可能由于时间的记录而获得权利,也可能由于时间的流逝而丧失权利。 [①]取得时效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它是罗马法上一项古老的制度,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客观要求,其产生与罗马法固有的制度构造息息相关,大抵是罗马法过于注重交易的形式主义之结果。 [②]在古罗马社会里,为了保护商品交易的安全,在契约形式上采取尽对的要式原则。根据严格的形式要求,当事人不履行规定的程序,只有当事人的意思以及交付和取得的事实,所有权无法完成转移。这样,一个人假如没有依照规定的形式取得他人的财产,纵使事实上财产已属于他,但在法律上他尚未取得所有权,为无权利人,故而就出现了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矛盾。为了消除长期占有而无法取得所有权的现象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和混乱,产生了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是因一定的事实状态完成而取得他人权利的制度,此种权利取得方式乃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地取得,与权利人的意思无关,甚至反于权利人的意思,故而取得时效从本质上而言是对权利人权利的一种强制剥夺。而民法则以确认和维护私有为使命。既然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私人的权利,故如有反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时,应将此一权利障碍即时除往。可是,法律也应致力于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与***,一定的事实状态长期存在,社会常信赖其为真实的权利关系,并于此种事实状态上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欲保护真权利人,势必将推翻此等业已建立起来的各种复杂关系,造成社会的不安与混乱,此已然违反了法律维持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的理念。何况权利人长期消极不行使,占有人却积极地行使权利,法律比较两者的利益以及他们对物的实质的利害关系,与其保护原权利人,不如维持利用人对物的现时利益关系,更符正当律的根本目标。不独如此,就权利存在的盖然性而言,长久存在的事实状态,通常与真实的权利关系大抵一致,然证实真实的权利关系所需的证据,常因岁月营造的沧海桑田而散往,不一获得,纵或有之,也难以判明其真伪。与其劳师动众,寻求无法确定的真正,不如径以长久存在的事实状态作为证据,更能符合社会的需求。于是,尽管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私的所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原则,但依然采纳了罗马法上的这一制度,并为近现代尽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承袭。
二、取得时效的功能
(一)、确定财产回属,定分止争的功能。
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取得时效存在的理由在于:防止占有与所有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因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在罗马法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正是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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