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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商事审判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处理
提要:民商事审判中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处理,是根据表见代理的性质、形态及要件界定的,表见代理,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①。在无代理权之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一方面由于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没有(或者违反了)本人的授权意思,其行为可能损害本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第三人又可能基于善意无过失地相信无代理权人的代理行为真实有效,从而丧失交易中的信赖利益。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们并不能将所有无实际授权的代理都视为无效,使善意第三人公道的期待利益落空,而必须根据一定的条件确认某些无代理权的代理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在本文中还将涉及到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回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主题词:民商事审判【浅析民商事审判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处理】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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