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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修改后的婚姻法及现有的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范围、形式、效力作了相应的规定,确立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为夫妻双方协调财产关系置进了***、宽松、自由的因素,适应了市场规则使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对某些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财产约定制尤能体现其独特作用。但由于受我国婚姻家庭传统习惯的制约,夫妻财产约定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有的虽有约定,但在出现纠纷时还是争论不休,有的欲钻的空子借夫妻财产约定之名,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使得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加大难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回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以及婚前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回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笔者以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同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为了更深刻的熟悉该制度,本文拟对有关作进一步探讨。 一、【剖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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