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日常家事代表权与夫妻代理权

时间:2024-07-29 00:45:37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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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日常家事代表权与夫妻代理权

摘要:夫妻日常家事代表权和夫妻代理权,同时存在于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之中,两者都是由夫妻身份权所衍生出来的权利。但这两种权利在适用范围、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夫妻日常家事代表权 夫妻代理权
  中图分类号:DF51
  
  一、民事代表权的含义及特征
  
  国内外学者对民事代表制度尚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在我国立法上,民事代表制度主要分散体现在一些民事法律规范之中。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人代表制度、法定代表人制度、《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人和民事诉讼中的团体代表人诉讼制度等。根据现有的法律对各种民事代表的规定,我们可以回纳出民事代表权的基本含义,即代表人依据法律的规定,代表本利益共同体的成员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并由代表人及其利益共同体成员共同承担法律后果的一种资格。
  民事代表的法律特征包括:(1)代表权的主体既是某种民事活动确当事人,又可以依法在民事活动中同时代表其他特定的人。(2)代表人对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3)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后果,由代表人和被代表人共同承担。
  
  二、日常家事代表权的含义及特征
  
  日常家事代表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以自己或配偶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处置夫妻共有财产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夫妻共同承担的一种资格。日常家事代表权是从身份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它是随着夫妻婚姻的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消亡而丧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题目是日常家事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固然财产处置不是日常家事代表活动的全部内容,但根据立法和当前这类纠纷的情况来看,日常家事代表活动主要集中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题目上。日常家事的代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日常家事代表权的主体是夫或妻的一方。夫妻双方由于互为配偶而享有配偶权。夫妻双方共同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存在代表的题目,夫妻以外的人也不享有家事代表权。
  2、日常家事代表权的内容是夫妻一方在因日常生活需要时,享有代表另一方对外实施民事行为,而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一种权利义务。这种自然效力是基于婚姻的缔结而产生的,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即《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双方实体权利和法律责任承担上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夫妻财产属于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质,夫妻一方在共同财产处置的代表行为中,当然与另一方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夫或妻一方的代表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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