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养权的尴尬与选择
摘 要:生养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养或不生养子女的权利。作为法律概念的生养权在现实生活中碰到了很多尴尬现象。就男性生养权而言,在我国男性生养权有其存在的法律依据和现实需要;就女性不生养权而言,女性有不生养的权利和自由,当夫妻之间的生养权与不生养权发生冲突时,妻子可支配自己的身体而丈夫可采取排除权利实现障碍的办法实现各自的权利;在未婚者的生养权题目上,我国法律应规定未婚者有生养权,并对未婚者生养权给予适当限制。 关键词:生养权 尴尬现象 值选择 生养权是指个人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有依照法律规定生养或不生养子女的权利。1968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上,第一次承认了生养权是一项人权。我国在六、七十年代始提出的“生养权”,是作为人权一部分的'一个政治概念。随着时代的发展,生养权不再只是一个单纯的政治概念,而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如何正确界定生养权,如何从法理角度分析与生养权有关的社会现象,是法学界人士不能回避的理论题目。本文着重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近年来与生养权有关的尴尬现象,并提出解决的价值选择。 一、生养权的尴尬之一:男性生养权题目在过往,我们经常听到的“生养权”,似乎是作为婚姻关系中妻子一方的权利。妻子有生养权,也有不生养权,而且这甚至成为女权主义的一个重要主张,妇女解放的一个标志,很少听到丈夫也拥有生养权。由于从自然属性来讲,尽管生孩子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结果,但男人不能生孩子,这是一个不争的自然事实。然而对于生养权,目前讨论最为激烈的就是丈夫有没有生养权,这也是法律规定上的盲点之一。有观点以为,法律没有必要为丈夫加进生养权条款,假如法律赋予丈夫生养权,那么他就有权要求妻子生养,与之相对的女性的不生养的自由就无法保证,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保障的正是身处弱者地位的妇女有生养或不生养的权利和自由。解决丈夫生养权的题目,应该是在家里,而不是在法庭上。还有观点以为,丈夫是否有生养权,这是一个道德伦理或习俗范围里的题目,不属法律调整的范围。但笔者以为,作为组成婚姻家庭的夫妻双方,都拥有生养权。生养权并不专属于女性,成年男性特别是存在婚姻关系的男性也应享有生养权。理由如下:
(一)
【生养权的尴尬与选择】相关文章:
8.面包与爱情的选择
9.渔具与饵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