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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正当性法律解释
论文关键词:正当性法律解释 司法制度 程序保障论文摘要:司法适用中,将作为小条件的案件事实涵慑于作为大条件的一般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其关键环节在于司法职员对法律的解释。由于法律语言的“空缺结构”和法律解释的主体性等原因,一个法律规范存在一组法律解释结论,但是,针对一个具体的案件,只有一个结论是最佳的,即具有正当性又是最公道的,这个最佳的结论就是正当的法律解释。获得正当性法律解释需要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保障。
一、题目的由来
价值的多元化是当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在整个社会没有一种同一的道德信念加以整合的情况下,社会秩序的维持越来越依靠于法律的可预见性和司法的公正。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法治建设的主要题目已经过法制不健全、不完善转变为司法不公和司法效率低下题目,法学研究也随之由对制度建设的关注转向对制度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关注。在这一法治进路和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的背景下,关于法律方法的研究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法律解释①也随之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主要论题之一。
1.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协调各种利益。由于法律能够正确规定引起矛盾和冲突的各种利益的公道界限,明确其范围和在社会中的位置,从而确定对其是否保护、保护的范围和顺序,进而促进或限制某种利益,协调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达到防止和减少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因此,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但是,法律由于本身的守旧取向和形式结构中固有的刚性因素,法律自身存在一些缺陷②。在司法适用中,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局限性必不可少的方法。
(1)法律解释能够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所具有的守旧且侧重过往的特点,保证了某种程度的连续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这使人们有可能在安排他们的活动时依靠一些业已确立的、先行告知的行为规则,并使人们能够避免因缺乏对人的行为方式的预见而与他人发生冲突”。[1]假如法律不具有稳定性,朝令夕改,则法律就缺失了可预见性,人们将无所适从,所以,法律的稳定性①使人们获得了一种安全感。
但是,正如“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当某种价值获得的同时,即意味着其他价值的丧失,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使它在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方面呈现出局限性。再者,立法的程序是复杂的,立法过程往往缓慢而棘手,一项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往往一项新的法律通过期已不适应正在发展变化的客观情况。因此,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之间经常处于一种矛盾状态。在司法适用中,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就必须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灵活地解释法律,使现行法律能够解决社会冲突。因此,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之间矛盾必不可少的一种法律方法。
(2)法律解释能够克服法律的僵硬性。法律的形式结构具有僵硬性,这使它难以应对各种情况,这是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是针对一般情况制定的。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之间的间隔和差异,司法职员的目光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即使一个可以直接适用法条的简单案件,其真实的推理过程是极为复杂的,并不是一个三段论推理所能解决的。在进行真正的三段论推理之前,司法职员需集中精力做很多预备工作。一方面,司法职员依照法律条文的指引,将具体的案件事实抽象化、类型化为法律事实,使其逐渐一般化,实现事实向规范靠拢;另一方面,司法职员在考虑具体案情的基础上,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使其逐渐具体化,实现规范向事实的靠拢。终极使得作为小条件的案件事实明确地涵摄于作为大条件的法律规范之下,为运用三段论推理预备了条件。可见,司法职员在为每个具体案件寻找能对其进行逻辑涵摄的个案规范时,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使其具体化。法律解释能够克服事实和规范之间的矛盾与紧张,从而把事实和规范有机联结在一起。
(3)法律解释能够克服语言的局限性。对于20世纪西方哲学尤其是英美哲学而言,“语言学转向”是一个基本特征。[2]语言哲学重视语言对哲学的影响,把哲学题目回结为语言题目,以为哲学上的争论、错误产生于语言的含糊不清或者对语言的误用、滥用。英国法学家哈特致力于法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夸大要把语义分析哲学引进法学研究,以改善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哈特指出,任何语言包括法律语言都不是精密的表意工具,都具有一种“空缺结构”(op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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