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4-10-16 00:33:52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本文介绍了国际技术转让的现状、国际上知识产权的立法情况,一些国家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状况,回顾了我国在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调整。探讨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转让中运用有关法律来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的途径,并建议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当今的国际竞争归根到底是科学技术的竞争,是国家综合国力的竞争。发展科学技术,除了依靠本国技术外,还要吸收各国的先进技术,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因此,开展国际技术转让,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必然成为发展本国经济、提高本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捷径。我国已加入WTO,国内的企业应了解并掌握国际技术转让的规则和其它国家的相关法律情况,以应对入世的挑战。

  一、国际技术转让概述

  (一)国际技术转让定义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中关于技术转让的概念是:技术转让是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知识转让,但不包括货物的单纯买卖或租赁。大多数国家在本国的立法中对技术转让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日本在《外资法》中规定:技术引进是指工业产权和有关技术的其他权利的转让,以及授予所规定的使用权和给予有关管理技术的指导。我国1985年颁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规定:技术引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贸易或经济合作的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技术,其中包括:专利权或其它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服务技术。

  一些国家的学者们也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国际技术转让的定义。如美国的科恩兹在《商业技术性技术的国际转让》一书中指出,技术转让“必须是引进方对引进技术的吸收,如果技术仅仅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并不构成技术转让”。他还指出:“所谓吸收是指技术接受方能够掌握并有能力独立使用所引进的技术。如果仅仅是技术的转移而不包括技术的消化吸收,则是不完全的转让。”

  综上,国际技术转让概括而言即是指转让方将技术超越国界转让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

  (二)国际技术转让的现状及发展

  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通过技术商品化,现代的国际技术转让就逐步萌芽、发展起来。技术先进就意味着经济占优势,从而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立于不败之地。因而,技术成为竞争中的焦点,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技术开始普遍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标的。据联合国的有关资料估计,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全世界技术贸易成交额仅为27亿美元,到70年代中期增至110亿美元,到80年代中期则激增到400~500亿美元,进入90年代以后,则超过1000亿美元。

  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良好的国际环境为使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国际技术贸易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和更好的机遇,因而国际技术贸易出现了崭新的面貌:其一是国际技术贸易额在国际贸易总额中的比重加大。其二是年增长速度加快。1990~1994年世界技术贸易平均年增长16.35%,1994年技术贸易额与1974年相比,20年间增长了25倍。其三是国际间的技术贸易已经与产品贸易紧密结合,技术密集型产品已上升到1000多亿美元,占总额的70%.其四是国际技术贸易与资本输出进一步结合。如美国的技术出口额30%的对象为美国在海外的技术企业。其五是国际技术贸易的范围更广、地域更大,差不多遍及到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地区。发达国家多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世界上则主要扮演接受者的角色,虽然有些国家已开始着手技术出口业务,但规模不大。当今世界,工业发达国家拥有大量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源占绝对优势。同时他们还具有引进技术雄厚的资金条件和很强的吸收消化能力,因此,无论是世界上的技术出口还是技术进口,大部分集中在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三)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

  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已经鲜明地告诉人们,转让的标的不是别的,而是技术和知识。国际技术贸易更是以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为其交易的对象。而知识产权是指法律所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其中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其中作为智力创作成果而可依法成为专有权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权”主要指专利中无法包含的KNOW-HOW权,商标权中无法包含的禁止假冒他人产品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产权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在《关贸总协定》(GATT)的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其中的《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代替《关贸总协定》之后,也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它已经将知识产权的范围划为: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其中所涉及的对未被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实际就是指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自然包括对KNOW-HOW的保护。因此,作为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本文所指的知识产权仅指不包括版权和邻接权等在内的工业产权和“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二、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国际技术转让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而作为技术转让的标的知识产权,则将成为国际贸易竞争的焦点。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法律等各种手段保护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便成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有力且必须的坚强武器。

  (一)国际立法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可以说在世界各国已达成共识,只有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促进国际技术转让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积极致力于创建和维护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国际性公约,已使知识产权向国际化趋势迈出了一大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迄今为止最广泛、最基本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该公约1883年订立,1884年正式生效。公约中保护工业产权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其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于1970年签署于华盛顿,1978年生效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一个程序性的国际专利申请条约,其主要作用是简化了其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范围内申请专利权的手续,降低了在多国申请专利权的费用。另外,对于那些采用专利实质性审查原则而本国专利局又缺乏审查能力的公约成员国,《专利合作条约》可以帮助这些国家就专利的实质性条件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的有关商标注册的国际协定,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该协定简化了商标国际注册的手续,节省了费用,同时在取得商标国际注册后,还享有《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为了弥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局限性,更好地开展商标国际保护合作,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签订的《商标注册条约

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国际技术转让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相关文章:

试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03-19

国际专有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03-19

论“自主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护03-28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对策漫谈03-11

国际技术转让计价与核算探微03-21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英译浅谈03-24

人权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03-07

如何处理国际展会知识产权危机03-21

国际商务中谈“守时”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