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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本质的几点探讨
「内容提要」探讨法的本质,应该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的思想着手,即法的本质只能从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中去探求。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认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具有明显的阶级属性,但他们却从未把法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从历史发展的长河看,法的本质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法对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具体表现为对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权威性调节;这种调节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关键词」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社会利益关系,法的调整机制
1、关于法本质的理论,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专门的论著,主要体现在一些重要著作中:
①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科学共产主义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共产党宣言》里,在批驳资产阶级的谬论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②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表面上“立法就显得好象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并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己的内在基础中,例如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
③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2、我国法学界从上述引文中出发,一直认为,马恩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原理是: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该命题包含如下内容:
①法是统治阶级(即在政治上、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表现为法律的形式。
②法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即统治阶级成员意志中的相互一致的那部分,而排斥任何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与共同意志相违背的意志。
③统治阶级只有把自己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经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并赋予国家强制力),才能成为法,获得人人必须承认和遵守的一般形式。
④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律形式化,相对于一定统治阶级和社会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来讲,是第二性的,它们是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3、上述法本质观还是颇为细密和深入的,不少地方局部看来也是极具说服力的。但总体上看,其局限性也极为明显。
①法不只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也不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否则既难以解释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及其它技术性法律规范的法律性质,也无法解释现已不存在被统治阶级、从而也不存在统治阶级的我国社会为何还需要法。
②国家的制定和认可并不是法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因为根据恩格斯《论住宅问题》的有关论述,法或法律是先于国家而产生的。
③国家的强制性也不是法的标志,否则无法理解国际法为什么具有法律性质的问题。
④国家主权范围也不是法作用的特征,否则无法解释许多西方国家曾经只单纯地采取属人主义的法律保护原则这一现象,也难以解释当今世界各国法的域外效力现象。
4、我们探讨法的本质,应该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论的思想着手,即法的本质只能从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中去探求。
①马克思、恩格斯并不否认,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具有明显的阶级属性,但他们却从未把法的本质简单地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法的本质不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述都明显地包含有这一思想。“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伸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②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核心和灵魂。社会是人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为满足自身需要而结成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内部,基于不同的利益和需要又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集团。法是这一利益和需要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产物和体现,是其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展开和延伸。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法都是由不同物质生活条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利益和需要的反映,特定社会集团(掌握公共权力的社会集团)正是利用法这个工具来确认,维护和发展本集团的物质经济利益和需要。所以,这种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正是法的核心和灵魂,经济利益关系又是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③通过法所反映出来的这种物质经济利益和需要,是同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关系,即“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密切相关的,法的本质也在于此。“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它们既不能从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相联系,法在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但万变不离其宗,各种表现形式都离不开法的本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5、法对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反映,具体表现为对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要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权威性调节。
①社会关系尽管是多种多样的,但最普遍、最基本的是利益关系。所谓利益关系,就是人们在利益(包括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等)分配和占有上形成的关系。
②法律关系的设定无非映象着现实的利益冲突,表达着利益制衡的法律要求。由于有限资源与无限需求之间的冲突,注定社会关系的实质在于利益关系的对立与纠葛,如,人们对利益多样性的需要和个人实现手段的有限性的矛盾;多元利益间的矛盾与冲突;利益关系的相互制约性;法自身独有的合规律性与社会强制性,等等。各种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就不得不借助于法律形式的选择与整合。作为利益整合的工具,法负载着根植于一定利益格局的价值偏好与选择,并将其外化为一定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模式,进而能动地实现利益冲突的偏向性保护及利益结构的协调平衡。因此,法不过是一整套对特定社会集团利益和需求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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